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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4日,廣西來賓市原煙草專賣局局長因涉嫌受賄被判有期徒刑。在司法機關公布的細節中發現——反映受賄行為和不正當男女關系的日記曝光後,這位前局長花費重金聘請南方一家互聯網站的負責人刪除互聯網絡上的信息。盡管互聯網站負責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幫忙刪除了部分信息,但是,由於這些信息傳播速度過快,以至於最終沒有達到完全刪除有關信息的目的。
這位受人之托的互聯網站負責人究竟是何許人,最終是否被追究法律責任,判決書語焉不詳。當然,判決書不可能面面俱到,但由於這一事件涉及到新聞媒體,關系到公眾的知情權和我國互聯網絡的健康發展,所以,不能小覷。
在我看來,這位受人之托的互聯網站負責人的行為,甚至比被告人的行為更加可恥。在互聯網絡世界,互聯網站的負責人掌握著生殺予奪的大權。互聯網站的負責人有權選擇刊登的信息,有權刪除自以為不能刊登的信息。這種選擇權是建立在公眾信賴基礎之上的。公眾從互聯網絡上獲得的信息,都是經過互聯網站的負責人或者編輯選擇的信息。假如互聯網站的負責人濫用自己的選擇權,並且從中獲得暴利,那麼,從新聞職業道德的角度來說,涉嫌有償新聞,是一種違背新聞職業倫理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果以有償方式損害公眾的知情權,那麼,就構成對讀者利益的損害,讀者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提起訴訟,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最近一段時間,新聞媒體反復討論『互聯網絡推廣公司』現象。在我看來,這些公司之所以出現,並且能夠在互聯網絡上興風作浪,根源還在於互聯網站。假如互聯網站的經營者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處分有關信息,那麼,這些『互聯網絡推廣公司』根本沒有生存的空間。透過廣西來賓煙草專賣局局長這一案件,人們就會發現,真正損害公眾知情權的還是互聯網站的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這些人利用自己負責互聯網絡門戶網站或者新聞網站的便利條件,通過有償發布信息或者刪除有關信息等手段,獲得不義之財。追究這些人的法律責任,不僅可以淨化互聯網絡環境,保護公眾的知情權,而且可以真正落實公民的憲法權利,促進我國互聯網絡新聞傳播事業健康發展。
曾經有學者認為,互聯網絡是一個不受約束發泄情緒和表達意見的公共空間。現在看來,如果互聯網政府監管減弱,那麼,互聯網站的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就會基於商業利益的考慮,變本加厲地乾預互聯網絡信息的傳播。如此這就意味著互聯網絡上所呈現的信息,不是『原生態』的信息,而是經過互聯網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反復選擇公開的信息。
曾經有人主張在互聯網絡時代,執政者應當學會互聯網絡問政,領導乾部應該通過互聯網絡與公眾溝通。如果真正了解互聯網絡傳播的真相,那麼,人們也許對網絡問政會持更加謹慎的態度。從表面上來看,互聯網絡只是一個信息的載體,是乾群溝通的平臺。但是,從本質上來說,互聯網絡也是一個新聞媒體,互聯網站的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可以利用自己的選擇權,刪除或者屏蔽有關信息,也可以主動地制造話題,從而引起社會公眾注意。
因此要想根除互聯網站經營中存在的不法行為,還必須加強對互聯網站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只有讓互聯網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處於相對透明的狀態,公眾的知情權纔不會被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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