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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2009年11月,中央電視臺記者陸幽狀告黃健翔名譽侵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備受外界關注的央視女記者陸幽訴黃健翔侵犯名譽權一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陸幽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書同時指出,現有證據雖無法認定黃健翔涉案文章的相關內容特定的指向陸幽,對陸幽的隱私權、名譽權構成侵害,但黃健翔在涉案文章中對他人私生活的評論確在社會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法院對黃健翔的不當行為予以批評。陸幽代理律師浦志強在接受中新網電話采訪時表示,陸幽將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申訴。他還表示,判決書批評黃健翔與本案無關。
2008年11月,陸幽起訴黃健翔侵犯自己的名譽權,2009年5月,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駁回陸幽的全部訴訟請求,陸幽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宣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黃健翔發表的涉案文章中有關『國家隊首席跟隊記者』的內容雖未披露當事人的具體姓名,但一般公眾能否根據文中相關信息確定文中所提及的女性記者即特定的指向陸幽。
法院指出,綜合首席記者並非中央電視臺獨有且陸幽首席記者的稱謂系單位內部任命未向社會公開、參與中國國家足球隊報道的媒體女記者並非陸幽一人、『宮外孕』系個人隱私,他人是否患有『宮外孕』難以排除性的確認等具體情況,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涉案文章中的相關語句排他地、特定地、唯一地指向陸幽,一般公眾在閱讀涉案文章後亦不能當然產生文中涉及的女性記者即為陸幽的結論並對陸幽作出負面評價。陸幽主張其名譽受損與黃健翔發表的涉案文章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證據不足,該院難以采信。
法院稱,原審法院判決駁回陸幽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但應當指出的是,現有證據雖無法認定黃健翔涉案文章的相關內容特定的指向陸幽,對陸幽的隱私權、名譽權構成侵害,但黃健翔在涉案文章中對他人私生活的評論確在社會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法院對黃健翔的不當行為予以批評。黃健翔作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公共人物,今後在行使自己言論自由權利的同時,應當特別注意將自己的言論規制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范圍內,對淨化社會環境、弘揚社會主義主流文化起到表率作用。
陸幽律師回應:將提起申訴 判決書批評黃健翔與本案無關判決結果出爐後,陸幽代理律師浦志強在接受中新網電話采訪時表示,之所以願意做這個事,是因為注重本案有公共性和很重要的典型性。他認為,這個案子應該說在檢討如何更注重表達權同時又尊重他人人格尊嚴創設一個平衡。
浦志強說:『我悲觀地認為,在未來十年內不可能遇到一個如此極端的案件。』
浦志強認為,這個案件本身是自己一輩子要解決的問題。這個案件要解決的是一個言論空間邊界的問題,這涉及到幾乎所有人。
對於判決書中對黃健翔的批評,浦志強認為,這個批評表達了一個取向,但與本案無關。這個不是一個給陸幽恢復名譽的判決。
據介紹,黃健翔當天並未出庭。他的委托代理人趙江寧出庭。
案件回顧2008年11月,陸幽起訴至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稱:2008年6月6日,黃健翔在新浪網刊發題為《丑話說在前邊》的文章,該文以披露我的隱私的方式,利用我的隱私杜撰、捏造我與中國國家足球隊前主教練杜伊科維奇的性丑聞,對我進行誹謗,嚴重侵犯了我的名譽權。
陸幽認為,黃健翔為了商業目的,披露自己的隱私,對自己進行誹謗、侵犯了她的名譽權。陸幽要求判令:1、黃健翔刪除其博客上登載的涉案文章中『P.S.』部分,並就侵權行為在其博客首頁中刊登不少於三次的道歉聲明;2.黃健翔賠償我名譽權損毀的精神撫慰金50萬元。
該案經媒體報道後引發外界高度關注。
2009年5月,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駁回陸幽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陸幽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陸幽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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