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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社會公益目標,實現社會力量辦學健康發展
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部部長 葛延風
不久前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提出,要推進辦學體制改革。主要措施之一是大力支持民辦教育並依法管理民辦教育。
鼓勵社會力量發展民辦教育意義重大。加快發展民辦教育,可以對政府主導的公立教育體系形成有益的補充,全面提昇教育服務能力;通過發展民辦教育,實現辦學主體多元化和辦學形式多樣化,可以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需求;通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有利於推進教育領域多方面的體制和機制創新。在歐美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民間和社會力量在教育事業發展方面一直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經濟能力迅速提昇,對支持教育發展的積極性日益高漲,加快推進社會力量辦學已經具備了非常好的社會基礎。
民間和社會力量參與教育事業發展,除以不同方式參與相關領域的公共決策、質量與目標監督以及捐資、捐贈外,主要是直接辦學,方式有兩種:一是出於社會公益目標,捐資、出資興辦各種類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學校;二是以獲得經濟收益為目標,投資舉辦相關教育培訓機構,以企業方式運作。從歐美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兩種形式都有,但以前者為主。比如在歐美的大學中,有很多私立大學,但大多數都屬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營利機構。私立中小學大都也是如此。營利性教育機構主要集中在針對個性化需求的培訓領域。形成這種局面,影響因素很多,但主要是基於教育公益屬性的公共政策選擇結果。國際上,也有些國家,如南美諸國,私立民辦學校以營利性為主,其結果是中低收入家庭的青少年被廣泛排斥,導致嚴重社會分化。近年來,相關國家政府也開始調整政策,在大力發展公立教育的同時,更多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非營利機構,以追求教育的公益性,突出公平目標,防范社會分化過度。
在歐美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大都建立了比較嚴格的支持和約束政策體系,且對兩類辦學方式有著截然不同的規范方式。對於民間和社會力量出資興辦非營利學校,一方面是給予足夠的政策支持,主要是對出資捐資者給予相應的應納稅款減免或低扣,對非營利學校日常運行和資金往來減免稅收,免費或低價供給土地,通過合同方式讓有關機構參與公共服務等等。在強化支持的同時,也有非常嚴格的約束手段,主要是控制資產處置權和剩餘分配權。非營利學校一旦建立,就要明確法人財產權,包括出資人在內的任何個人都不可隨意處置和轉移資產。同時,也不可隨意對剩餘進行分配。有關財務收支、人員薪酬等要全面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營利性學校按照企業登記,產權私有、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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