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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廣東發展銀行原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雷達利用職務之便,套取不良資產清收費用供部門內部使用,並將其中的13萬餘元據為己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其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在粵財公司收購廣發行不良資產的轉讓過渡期間,粵財公司授權廣發行代其清收不良資產,並據實支付廣發行因清收不良資產而墊付的費用。廣發行資產管理部作為廣發行處置不良資產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清收上述不良資產及審批各分行的清收方案。
2006年9月,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周某授意,利用清收費用中的彈性費用由資產管理部自主審核報銷的便利,使用虛列開支的方法套取該項費用留資產管理部內部使用,雷達及綜合處經理管某均表示同意,並采取由管某負責收集發票、虛報為相關不良資產清收項目所開支的彈性費用的手段進行報銷,從粵財公司應付的清收費用中套取人民幣1298678元。
2006年底至2007年初,雷達利用其作為資產部副總經理有權審批彈性費用報銷的職務便利,將上述已套取款項中的人民幣134350元據為己有。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雷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鑒於從偵查機關凍結雷達的款項已可追繳其貪污的全部違法所得,粵財公司的部分經濟損失得以補償,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認定雷達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記者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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