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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開發區的但先生從網上購買的價值384元的衣服因為不合身,和店家商量好可以退貨,於是找來快遞公司給店家寄回去。據但先生介紹,他在同事的介紹下撥打了一快遞員的電話上門收快遞。快遞員隨後來到但先生的辦公室,收走快遞,但先生當場付了10元的運費。『遞運單我也是當場填的,他當時將副單和衣服一起拿走了,沒有當場封包。』但先生告訴記者,因為同事以前找過這家快遞公司,而且對方也沒有特別提醒填寫保價,所以我就沒有選擇保價,』可是一直到昨天,網上店家表示,一直沒有收到但先生寄過去的衣服,但先生上網跟蹤快遞單,卻發現無跡可尋,甚至找不到自己單號的任何信息。於是,但先生致電該快遞公司,對方表示盡快查詢,一旦追不回來也會給予相應賠償,而當但先生詢問如何賠償時,對方表示根據遞運單的規定,他們將給出快遞費的3倍作為賠償,也就是30元錢。
律師說法: 這種格式條款不具法律效力塘沽多聞律師事務所婁艷律師表示,雖然遞運單上規定,未保價的貨物損失按不超過運費3倍的限額內賠償交寄物損失的實際價值,但是該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該約定屬於經營者免除自己的責任,而且快遞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就該條款向原告作出明確說明或解釋,因此,該條款對但先生不發生法律效力。
『這種情況下,只要但先生將所有證據准備齊全,比如貨物的真實價值、遞運單等,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追回損失。』婁律師強調,快遞公司的這類規定也屬於霸王條款的一種,在寄件人沒有責任的情況下,快遞公司仍需做出賠償。最後,婁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寄送快遞時,一定要認真填寫遞運單,同時妥善保存貨單,以提供維權憑證。(見習記者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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