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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周志坤通訊員/岳組)近日,省委組織部出臺《廣東省黨委組織部門處理實名舉報試行辦法》,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實行實名舉報必查,查必有果,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試行辦法》確立了受理告知制度,由組織部門向實名舉報人發出《實名舉報受理告知書》。實行立項督查制度,上級組織部門可下發《實名舉報立項督查轉辦單》,督促下級組織部門及時辦理。明確了辦理時限,原則上自告知舉報人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查核時間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受理部門應向舉報人說明理由和辦理情況。對實名舉報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情況,由受理部門在舉報查結後15個工作日內,采取當面、電話、信函或其它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
該《試行辦法》還規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要求各級組織部門切實保障實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舉報材料及舉報人的有關信息,組織部門在核實情況時必須在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對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親屬的行為,組織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制止;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查明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建議有關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廣東省黨委組織部門處理實名舉報試行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組織部門信訪舉報工作,維護實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對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有效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委組織部門信訪工作暫行規定》、《全國組織系統『12380』舉報電話受理工作暫行規定》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通過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網上舉報等形式,向組織部門反映領導班子和領導乾部違反《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法規等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的行為。
第三條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實行實名舉報必查,查必有果,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實名舉報者應提供准確的聯系方式,聯名舉報的應注明主要聯系人。
第四條處理實名舉報,根據乾部管理權限和舉報的內容、性質等情況,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第五條收到署名舉報材料的組織部門,負責及時核實是否屬於實名舉報。屬於實名舉報的,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對冒名、假名等不屬於實名舉報的,或未提供准確聯系方式、聯系不到舉報人的,按一般舉報材料處理。
第六條按照乾部管理權限,對應由本級或下級組織部門處理的實名舉報,由收到實名舉報的本級組織部門向舉報人發出《實名舉報受理告知書》;對應由上級組織部門處理的實名舉報,經征求舉報人同意,轉上級有關部門處理,不發受理告知書。
第七條組織部門在決定受理實名舉報後應及時辦理。
對應由下級組織部門辦理的實名舉報,一般轉下級組織部門辦理。本級組織部門可根據舉報情況實行立項督查,下發《實名舉報立項督查轉辦單》。對反映內容具體、線索清楚、問題性質嚴重的重要舉報,本級組織部門也可直接辦理。
第八條實名舉報事項,一般應在15日內辦理,反映情況緊急、重要的舉報件立即辦理。原則上自告知舉報人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查核時間的,承辦單位向受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受理部門應向舉報人說明理由和辦理情況。
第九條對實名舉報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情況,按照『誰受理、誰答復』的原則,由受理部門在實名舉報問題查結後15個工作日內,采取當面、電話、信函或其它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人對調查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受理部門應認真聽取並作出說明。對沒有新內容的重復舉報可不再受理。
第十條實名舉報件辦理完畢後,由受理的組織部門履行辦結手續。
第十一條處理實名舉報應明確責任人,規范工作流程,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十二條嚴格保密制度。嚴禁將舉報材料及舉報人的有關情況泄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及其他與調查核實工作無關的單位和個人;與實名舉報人聯系要采取恰當的方式,核實情況必須在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需要郵寄反饋處理結果的,應寄掛號信。
第十三條切實保障實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組織部門對歧視、刁難、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親屬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對舉報人及其親屬因舉報受到錯誤處理或造成人身傷害、名譽財產損失的,應在職權范圍內予以糾正或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查明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建議有關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組織部門受理、承辦實名舉報事項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回避。實名舉報人有權要求與舉報事項或者被舉報人、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部門工作人員予以回避。
第十五條組織部門工作人員應依紀依法辦理實名舉報。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舉報人應據實反映問題,對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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