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外出務工,他們留守在家的子女已成為一個龐大的群體。由於父母不在身邊,缺乏對子女的監護教育,發現留守兒童輟學問題比較嚴重,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並不是完全由於家庭困難,更主要的原因是父母長期不在身邊孩子厭學,同時,隨之而發生的對留守兒童自身權益的侵害時有發生,留守兒童的人身權益很難得到保護。留守兒童問題還涉及到很多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目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專門的條款對留守兒童實施保護,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留守兒童的保護又缺乏針對性,保護力度也不夠。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保護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導致留守兒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依據目前法律難以解決,推進留守兒童工作中也存在很多困難和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
(一)農村留守兒童面臨的突出問題。
1、父母監護缺失,留守兒童生活、教育受到嚴重影響。
父母對留守兒童監護的缺失是普遍現象,直接導致留守兒童生活、教育受到嚴重影響。據到調研發現,隔代監護是留守兒童主要的生存類型,在有的縣裡留守兒童由隔代撫養的佔到了80%以上,其次是寄養給親屬監護,在有的縣裡佔到30%多,還有無人監護、在學校寄宿的情況也不少見。一般情況下,隔代監護即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孩子的父母承擔撫養、教育和監護責任,但是事實監護人與孩子之間存在著隔代血緣關系,往往生活在隔輩的溺愛和嬌縱之中;事實監護人一般文化教育水平低,難以承擔起對孩子的教育責任,往往是重養輕教;還有由於家裡缺乏勞動力,一些孩子過早的和老人承擔起農活的重任,嚴重影響了學習和健康。父母監護的缺失是目前影響留守兒童生存、保護、發展的最大負面因素,如何有效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問題是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當務之急。
2、留守兒童人身安全缺少保障,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
由於家庭保護不完善,留守兒童缺少父母呵護和保護,缺乏來自於家庭、學校和社區的有效監控,人身安全缺少保障,往往容易成為被侵害的對象。據公安部門有關調查顯示,在被拐賣的兒童當中,流動兒童佔第一位,留守兒童佔第二位。有些地方出現的女童被強奸的惡性案件中,也是留守女童居多。
3、農村留守兒童沾染不良行為、違法犯罪現象日益增多。
由於缺少家庭有效監護,留守兒童的教育和學習中存在著很多問題,並且容易受不良環境影響,容易養成一些不好的習慣和道德品行。一些孩子逃學、曠課,參與不良團伙,沾染吸煙、喝酒、打架、賭博等不良行為,沈溺於網吧、電子游戲場所或娛樂場所等,這些不良行為又缺乏家長的及時正確引導和幫助,不能及時得到糾正。還有的留守兒童因自身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受到教唆、引誘,而逐漸導致出現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在有些地區,留守兒童違法犯罪的比例已經佔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半以上。
(二)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
留守兒童需要一系列的法律體系和保障制度給予保護。目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專門的條款對留守兒童實施保護,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留守兒童的保護又缺乏針對性,保護力度也不夠,直接影響對留守兒童的生存、發展、受保護等權利進行全面、有效的保護。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保護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導致留守兒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依據目前法律難以解決,如父母監護確實、監護權無法落實、權利得不到及時有效保護等等。
2、留守兒童工作缺少專門部門負責,各部門之間協作力度不夠。
留守兒童工作是一個社會工程,需要各部門的共同的、有效的協作,單純依靠婦聯或共青團開展此項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婦聯或共青團行使的是綜合協調職能,不具有執法權,很多工作實際中無法解決。而目前,留守兒童工作還缺少專門部門負責,各職能部門對留守兒童工作的有效協作力度還不夠,不利於形成工作的長效機制和合力。
3、留守兒童居住地分散,父母流動性強,不便於教育和管理。
留守兒童主要分布在農村,居住地分散。父母一般流動性強,相當一部分留守兒童還有過跟隨父母在城市流動的經歷,即跟隨打工父母在城市生活或學習半年以上的經歷,特別是小學階段的留守兒童,經常處在『流動』與『留守』不斷交替的不穩定生活狀態中。加之農村教育資源有限,農村基層組織社會調控和管理作用弱化,導致對留守兒童的教育和管理不系統。
二、思考和建議
(一)對推進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的建議
1、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各部門之間的有效協調。
農村留守兒童的工作應實現政府主導,建立、完善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專門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互相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研究解決留守兒童工作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公安、教育、民政等職能部門和檢察院、法院、婦聯、共青團等單位的聯系與密切協作,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力度,落實相關法律政策,共同做好留守兒童工作。
2、探索適應留守兒童需求的農村辦學模式,完善農村教育體系,強化學校保護作用。
建議在勞動力輸出集中的地區開闢農村幼兒園教育,加快幼兒園發展速度,規范管理,提高留守幼兒入托率;推進和發展農村寄宿制學校,滿足留守兒童住宿就學的需求,彌補家庭教育的缺失,解決留守兒童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
3、構建以家庭為中心、學校、社區、基層政府共同參與的留守兒童監護網絡。
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不是一個家庭的問題,各部門一致認為將學校、社區、基層政府納入留守兒童的監護體系有利於推進農村留守兒童的工作。首先是落實家庭監護,明確適當的監護人實際履行監護職能;社區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加強對監護人的教育、監督監護人履行職責的職能,學校保護要成為留守兒童家庭監護的補充,除了教育和管理外,應給予他們更多的保護;對於失去父母及親屬有效監護的留守兒童,基層政府應當代表國家履行監護職能是對留守兒童最好的保障。形成以家庭為中心、學校、社區、基層政府共同教育、管理、保護的留守兒童監護網絡。
4、完善留守兒童法律服務體系,加大司法保護力度。
公檢法和司法部門應當利用各種措施、延伸司法保護職能,為留守兒童的成長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通過開展法制教育、維權護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務加大對留守兒童的司法保護力度,切實維護留守兒童合法權益。公安、司法部門要配合學校做好留守兒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留守兒童自我保護能力和預防違法犯罪,做好有嚴重不良行為留守兒童的教育轉化工作;法院積極探索審判職能,建立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綠色通道』,保障留守兒童維權途徑暢通,對留守兒童實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部門同時加大對留守兒童的法律援助力度,擴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圍,提前法律援助介入時間。
(二)從源頭上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建議
1、完善保護留守兒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留守兒童問題是一個涉及勞動、用工、三農、教育、監護制度與戶籍制度等多個方面的綜合問題。目前對留守兒童的保護還缺少針對性、綜合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明顯滯後,而且缺少可操作性。完善對留守兒童的法律保護體系是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問題的保障。建議加快對不適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修訂、制定,如戶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切實將男女平等、兒童優先的原則納入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修訂中,特別關注農村留守兒童教育權益、人身權益與財產權益,消除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歧視,增強法規政策的適時性與可操作性,有效保障這些條款的實施。
2、完善留守兒童監護的法律制度。
解決留守兒童的監護問題,需要得到法律支持和社會支持。建議從以下幾方面盡快完善留守兒童的監護制度。一是強化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的法律責任。父母不能因為打工供養孩子生活和讀書,就將保護孩子的責任推給其他人和學校甚至社會,而放棄自己的義務,必須強化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的責任。二是建立國家監護制度。建議盡快在立法中明確國家監護的概念和制度,對於監護人死亡或事實上無人監護的留守兒童,由國家擔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能。
我國應當完善立法,在實踐中保障孩子能夠實現與外出打工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的權利。建議政府通過為隨父母打工的留守兒童提供平等教育條件和為生活困難的父母提供臨時救助等措施,來從源頭上減少留守兒童現象。新修改的《義務教育法》為保護留守兒童在父母工作或居住地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留守兒童父母的工作或居住地政府應當認真貫徹《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消除相關限制性政策、制定新政策,采取措施,使流動子女享受與城市子女平等的教育待遇,為留守兒童隨父母一起生活創造條件,以鼓勵打工人員攜帶子女一起進城生活,使留守兒童實現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