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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目前有八千多種學術期刊,其中發表的論文有數萬篇,每年出版的學術論著有幾萬冊。科研成果離不開前人的成果及經驗,絕大多數學術論文、論著都需要引用他人的結論和觀點。但是,在實踐中對於怎樣引用他人的作品內容纔是『合理使用』、不『合理使用』是否違法以及『不合理使用』與『抄襲』之間的關系等問題一直沒有較為明確的劃分界定。筆者從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入手,提出在中國語境下的合理使用與抄襲的標准與區別。
關鍵詞:合理使用抄襲標准區別
一、合理使用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合理使用』的定義,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因此,合理使用者的行為被限制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法定范圍內。在實踐中,『合理使用』的認定主要由以下四要件構成:
(1)使用的作品需為已經發表的作品。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2)使用的目的限制在非營利性領域,如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權益。
為了更加全面保護被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在認定是否合理使用的情形時,上訴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二、抄襲的認定與合理使用的適當性的關系
眾所周知,『抄襲』是違法行為,是對著作權的踐踏,行為人應當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但是『未合理使用』並不意味著『抄襲』行為的成立,這二者之間有著質的區別。』1999年,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在《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青島市版權局的回復》中明確指出:『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個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200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原來的『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修改為『剽竊他人作品的』,因此根據現行的《著作權法》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均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1因本文的立足點在於學術抄襲,因此我們對『抄襲』界定為:將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學術成果以自己的名義公開發表並且未注明出處的行為。2毫無疑問,抄襲是一種侵犯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種行為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方可認定:行為具有違法性;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因此抄襲的侵權後果要靠發表來認定,因為只有發表纔能產生損害的客觀事實,即為公眾所知,客觀上損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權,但這並不以原作品的發表為要件。
根據CKNI對抄襲的分類,我們可以獲知我國的學術論文中的抄襲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1.按抄襲的內容分類:(1)論點(結論、觀點)抄襲;(2)論據論證(實驗和觀測結果分析)抄襲;(3)表格數據抄襲;(4)圖像圖形抄襲;(5)概念(定義、原理、公式等)抄襲;(6)文章套改;(7)引言抄襲。
2.按抄襲文字的篇幅分類:(1)句子抄襲;(2)段落抄襲;(3)章節抄襲;(4)全篇抄襲。
總體來講,學術論文中的抄襲集中在將他人作品中的主要觀點、主要論據、主要情節等精華部分照搬到自己的作品,即對『質』的『引用』。
在合理使用的法律實務中,與學術論文著述最具相關性的是合理使用不適當(即不適當引用)與抄襲的認定,因此如何區別合理使用與抄襲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推斷出『適當引用』的認定要件:(1)引用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3)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4)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同時,在實務操作的過程中,『不合理使用』但並非是抄襲的行為並不多見,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單純引用他人作品卻不注明參考作品的名稱和著作者姓名。一些作者在撰寫學術論文中,出於疏忽遺忘、或者怕麻煩的心理而非有意為之,往往在論文的參考文獻中不列明引用論文的名稱及作者姓名,造成了對著作權人的侵害。
2.使用他人作品過量。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使用他人作品過量並構成了作品的實質部分或主要部分,需具體的去分析判斷;另外一種是引用單個他人的作品超過但又不構成其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對這種情況如何界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都未有明確解釋,筆者認為應當歸入不合理引用的范疇。
三、如何准確區分抄襲與合理使用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抄襲(剽竊)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准:第一,被抄襲(剽竊)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抄襲(剽竊)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法律規定的『適當引用』的范圍。從現實上看,需要從數量上界定,兼顧『質』(內容)上來把握,但實際做起來也很難把握准確。但是在學術界和各國司法判例中都表達了『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著作權不保護思想,而只保護思想的表達。部分學者認為,倘若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就會限制文化的傳播,造成思想的壟斷。3因此筆者認為應對合理使用認定要件進行相應調整,將『引用後作品的獨創性』作為認定是否構成適當引用的構成要件。
獨創性是著作權的特有屬性,將其加入對引用後作品是否合理使用的認定十分必要。但是,獨創性並不意味著唯一性,不排除之前類似思想或論點的出現。筆者認為,如果引用後形成的新作品具有不同於引用作品的新論點、新方法、新思想,那麼就應該可以認定新作品具有獨創性,其引用內容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但是如果新作品的表達的思想內涵其實就是引用作品的思想或論點內核,那麼就應當認定抄襲成立。
我國每天有數以萬計的新作品問世,加上文字表述上的不同,是合理使用還是抄襲的認定,無疑給編輯人員正確判斷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但是,抄襲與合理使用的規制主體不應是編輯人員,而應是每一個學術人員本身。研究者本身應提高學術道德修養,深入學習和了解有關法律規范,加強學術研究的自我約束力,避免踩上抄襲或剽竊的地雷。
參考文獻:1傅亞卓李化樹《從著作權法考察學術抄襲及其治理》煤炭高等教育2010年1月第28卷第1期。2張革新《論學術侵權》科學·經濟·社會2007.(1) : 111。3馮雪姣《學術論文中『適當引用』的法律思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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