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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一男子在駕駛奔馳車外出辦事時,恰遇天降大雨,路面積水,發動機很快進水而熄火。在隨後的再行啟動中,發動機缸體氣缸壁拉傷受損。為此,損壞的奔馳車被送進了修理廠,總共花去修理費十萬元。那麼,在有相應明確免責保險條款的情況下,這筆錢究竟該由男子個人承擔,還是應由保險公司『埋單』?日前,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
2009年1月18日,男子李某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開支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為李某出具的保險單上載明『保險日期自2009年1月19日至2010年1月18日止。特別約定:本保險適用於2007年條款,並已附條款一份』。該2007年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明確約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屬於責任免除條款。2009年6月8日晚,李某和司機駕駛這輛投保的奔馳車外出辦事時正好趕上暴雨,在途經塘沽三號路臨港橋東面時,路面有積水,行駛過程中奔馳車突然熄火,李某的司機再次發動時未能如願。隨後,李某僱請民工將奔馳車推到高處,之後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勘驗,李某將車送往天津之星4S店進行維修,費用合計十萬元。
原審法院另在審理中查明,奔馳車涉水後李某曾向保險公司請求維修事宜,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則明確告知他涉水行駛造成的損失後果自負,屬於免責條款范圍,並拒絕賠償維修費用。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案件審理中明確表示是在雙方協商後確定的保險項目,他自己還填寫了投保單據,之後保險公司又向他出具了案涉保險單。此外,他投保的險種也是有選擇進行的,故其所述不知曉保險條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保險條款中,對相應的『涉水行車導致損壞』的免責條款已經進行了明確說明。奔馳車出險後,李某在報險的電話錄音中陳述車輛『熄火就打不著了』,而在維修協議中也明確了車輛損壞原因是發動機進水後啟動車輛導致發動機氣缸壁拉傷。現在,李某對曾啟動車輛導致車輛損壞予以否認,但並不能提供充足證據否定上述對其不利的證據,故法院對李某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駁回李某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其十萬元維修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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