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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公告,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進行明確。
公告稱,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參照每股淨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等列舉方法進行核定。
公告強調,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動態稅源管理,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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