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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高新區管委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明確區直各部門、辦事處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體系,實現工作的透明、廉潔、高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焦作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關規定,結合管委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高新區管委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區直各部門、辦事處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區直各部門、辦事處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之中。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情況;
(二)《焦作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所明確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
(三)服務承諾兌現情況;
(四)對群眾來信來訪及投訴的辦理情況。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實人員,明確責任;公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具體;公開形式多樣,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群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考核采取自評與組織考核、專項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的形式。
第八條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經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部署;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15天發出考核通知;
(三)區直各部門、辦事處接到考核通知後,按通知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書面材料;
(四)在考核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對審定意見及結果進行通知公布。
第九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十條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和單位,給予表彰;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因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公開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本高新區管委會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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