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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 法律工作者
去年1月,廣東的杜先生開車撞傷摩托司機,之後他開車將傷者送治。交警認為:他因搶救傷者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判定其負全責。最終法院審理認為:交警事故認定合法准確,但杜先生是為救人,而不是故意破壞現場,其行為符合公序良俗原則,故減輕其民事賠償責任,只承擔七成責任。(《廣州日報》1月3日)
有輿論認為這個判決是『彭宇案第二』,法律讓善良的人吃虧。其實,本案與彭宇案有著本質區別。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顯然立法者沒有具體規定細節:『保護現場』和『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哪個更『應當』?因為救人而破壞了現場,造成警方無法還原事發現場,怎麼辦?
問題並非無解。依《民法通則》的原則,機動車運行屬於高危作業,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是,以無過錯責任為主,以過失相抵原則和優者負擔原則為輔。即原則上,只要機動車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就應承擔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行人、非機動車有過錯,機動車可以減輕責任。
交警是依法認定杜先生負全責,並沒有冤枉他。因為機動車肇事,原則上就是無過錯責任,屬於『有罪推論』,這跟彭宇案裡的『誰主張,誰舉證』相反。而且,交警的認定只是這起民事賠償案中的『證據』之一,不必然要求杜先生承擔所有賠償義務。法院也最終認為杜先生只需承擔七成責任。
那麼,出了車禍,到底該優先救人,還是優先保護現場呢?首先,依法律規定,為救人而改變現場的,應標明位置。其次,即使從自利的角度看,也是救人優先。因為機動車事故原則上是『無過錯責任』,即便保持現場原樣,你還得指望對方存在過錯;即使對方存在過錯,也只能『減輕』而不是擺脫自己的責任,不先救人,風險太大,而如果能及時救活人,還可減少自己將來的賠償責任。此外,還得算上你因未及時救治傷者而受到的良心譴責。你說該先救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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