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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施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作出了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均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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