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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1月05日訊
朋友父親去世了,雲和的周某騎著摩托車帶人一起去喝喪事酒。結果,喝著喝著就喝高了。最後,醉醺醺地騎摩托車回家,途中因為醉酒駕駛發生車禍,經搶救無效身亡。
周某的家屬悲痛萬分。因為醉酒駕駛是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屬把當時和周某一桌吃飯勸酒的人以及擺酒人都一同告上了法院,並索賠36萬元。
昨天,記者從雲和法院獲悉,該院已一審審結了我市查處酒駕以來首起勸酒『追責』案,死者家屬獲賠4.6萬元。
喝喪事酒喪失了生命藍某金是雲和縣雲和鎮山腳村陳家村人,2010年2月4日,他在家擺起了父親去世的喪事酒。
當天,藍某生搭乘周某的摩托車,一同作為藍某金的朋友到藍家喝喪事酒。
在宴席中,被告藍某生、雷某等人與周某同桌喝白酒,周某在被人勸酒下喝下了不少酒。
酒席散後,藍某生發現周某醉酒後,就搭乘別人的車回家了。周某向藍某金辭別後,醉醺醺地騎著摩托車回家。途中,摩托車駛出路面與左側行道樹發生碰撞,周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事後測試,周某血液的酒精值為2.9132毫克每毫昇,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擺酒人和勸酒人被告上法庭周某的死給家屬帶來巨大的痛苦,死者的家屬把當時與周某一桌吃飯勸酒和提供酒水的東家都告上了法院,並索賠經濟損失362653.35元。
周某的家屬認為,被告勸酒、敬酒、倒酒及在明知周某嚴重醉酒狀態下,沒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喝完酒後也沒有盡到護送義務,他們的行為在主觀上有過錯且該過錯與周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醫治無效死亡,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且該過錯與其死亡後果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應減輕相關責任人的民事責任。
被告藍某金作為酒席的承辦人及酒水的提供人,具有提示客人不過量飲酒及開車不飲酒的善良保護義務,在周某飲酒後駕車回家時,有勸阻或護送其安全回家的義務。
而被告藍某生作為摩托車的同乘人,在明知周某已飲酒後其回家仍會駕駛摩托車的情況下,自己乘坐他人的車輛先行回家,對其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事實上放任了周某飲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被告雷某雖系同桌飲酒者,其不知道同飲者系駕駛車輛而來,也不知道同飲者需駕駛車輛而回,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其系倒酒者及有惡意勸酒行為,其行為不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藍某金賠償死者周某家屬事故損失2.2萬元,支付原告精神撫慰金3000元;被告藍某生賠償事故損失1.8萬元,支付原告精神撫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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