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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鄭東方)自家小轎車在小區停車場丟失,車主將開辦停車場的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由於車主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交納了存車費,其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事發當日早晨,家住河北區的於女士和往常一樣准備開車上班,卻發現自己的夏利車不見了。她認為,自己與開辦停車場的華程勞動公司(化名)就該車存在保管關系;而該車行駛裡程還不足兩萬公裡,故起訴要求華程勞動公司賠償損失3萬元。
被告華程勞動公司表示,該公司只是給原告提供車位,對其車輛並沒有保管義務;原告沒有交納當月存車費,按照公司規定,每月5日之前如不交存車費,視為業主單方毀約,雙方合同自動解除。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於女士的車自購買後一直存放在該停車場,每月交納存車費60元。於女士表示,其之前已經將存車費交給被告的工作人員,但對方未向其出具票據。對此,被告不予認可,稱原告一直未交納存車費,並強佔車位至今。原告亦未對其陳述提供相關證據。
河北區法院認為,原告雖然自述已將存車費交付被告,但被告予以否認;而原告對此並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故對其上述陳述不予采信,認定原告繼續使用原車位為無償使用。因此,被告對訟爭車輛並無法律上的看管責任和義務,原告車輛丟失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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