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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三名男子為實施盜竊,專門購買贓車,夜間潛入建築工地盜竊價值7000餘元的電焊機、水泵、氧氣瓶及柴油等,交予收贓人變賣。運贓途中,因汽車拋錨,轉而改用農用三輪摩托車,留守拋錨汽車旁的疑犯被巡邏民警抓獲,其餘人等被『順藤摸瓜』一並落網。
被告人李某、劉某、王某均系安徽省阜陽人,來津打工多年,2010年7月結成團伙,預謀盜竊。當月中旬一天凌晨,三人從別處低價收購一輛面包車(系贓車),召集多名同伙,駕車竄至西青區一建築工地。劉某駕車,李某望風,王某和同伙進入工地,秘密竊取該工地電焊機、水泵、氧氣瓶、建築模板、地腳螺栓、60餘昇柴油等。
得手後,劉某駕車到收廢品的黃某處,將部分贓物變賣。黃某明知是贓物,但仍以2500元價格成交。劉某等人返程途中,面包車拋錨,劉某等人只得又用一輛無牌照的農用三輪摩托車運輸其餘贓物。李某在原地留守,被附近巡邏的民警發現其形跡可疑,經盤查如實供述剛剛進行盜竊的事實。後李某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將劉某、王某抓獲。
後建築工地的被盜物品被發還,農用三輪摩托車被收繳。經鑒定,面包車價值20000餘元,工地被盜物品價值7200餘元,黃某收贓物品價值6800餘元。
日前,西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劉某、王某伙同他人為實施盜竊准備條件,收購他人盜竊所得的車輛用於盜竊,後使用該車輛結伙實施盜竊行為,且數額較大,均構成盜竊罪。黃某明知是贓物仍予以低價收購,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李某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定為自首;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屬立功表現,應從輕處罰。
綜上,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罰金7300元;判處劉某、王某有期徒刑各2年,罰金各7300元;判處黃某拘役3個月,罰金6900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管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