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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東麗法院對一起離異夫婦要求變更兒子撫養權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根據母親目前糟糕的身體狀況及兒子的願望,准許兒子生母要求變更兒子為其父撫養的訴訟請求。
原告田某(女)與被告范某於2006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二人之子亮亮(1997年出生)跟隨田某生活,范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此後,亮亮一直隨母親生活至今,只在節假日或寒暑假到父親范某處小住幾日。今年,再婚的田某發生二次婚變,並因此患上了抑郁癥,還曾有過自殺行為,醫院更是要求田某住院治療。同時,亮亮也幾次提出願隨父親生活。
盡管田某十分捨不得兒子,但考慮到自己的身體狀況和孩子的願望,還是起訴至法院,要求兒子變更為范某撫養。對此,田某提供了病例一份和診斷證明書三份,證明其患有抑郁癥,精神狀態糟糕,需24小時陪護,更要求本人住院進行精神治療,這種狀態下已無力照顧孩子,不利於孩子成長。
法庭上,被告范某表示,不同意將孩子的監護權變更到其名下。理由是二人離婚後,亮亮一直隨原告生活,婚後共同財產也都歸了原告。現如今被告已再婚,沒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無法給孩子一個安定、良好的生活環境。
法院對此詢問了亮亮,其表示母親現在病得很重,經常發脾氣,因為一點小事就打罵自己,自己內心非常痛苦和害怕。每次回到父親那裡都感覺很快樂,非常想跟父親一起生活。
東麗法院認為,雖然原、被告離婚後,亮亮一直隨原告生活,但其與父親也一直保持著密切的聯系。現在亮亮已年滿13周歲,有選擇自己與誰一起生活的權利。再者,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今後的成長更加方便。因此,孩子的選擇應該得到尊重和認可。鑒於原告現身患嚴重的精神病癥,其目前的身體狀況已不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和能力。在此情況下被告再拒絕撫養孩子顯系不妥,而且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會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判決亮亮的監護權由原告田某變更為被告范某,自2010年12月起,田某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500元至亮亮獨立生活為止。(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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