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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免除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是法治進步並進一步建議
銷毀未成年人的犯罪檔案
天津北方網訊 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前科報告義務』。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該條的基礎上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的第二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有關專家表示,免除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與國家現在提倡的以人為本相符,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一個具體的好措施。
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免除前科報告義務是指在昇學、就業的時候,免除向所在單位報告曾經犯過罪的義務。』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徐久生介紹說。
『我對免除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是舉雙手贊成的。這比過去有了一個很大、很明顯的進步。這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一個具體的好措施。』徐久生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梁根林認為,前科報告義務在設計上涉及到前科消滅問題,免除前科報告義務是前科消滅的一個方面。
梁根林介紹,這幾年,我國很多地方法院都開展了對未成年人犯輕罪的前科消滅或者前科封存的試點,其出發點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他們雖然犯了罪,但大都因為年輕無知,可塑性還很強,雖然犯了罪依法受到了處罰,但人生的道路還很長,國家及社會應當對他們予以寬容,給他們的將來創造一個好的發展空間。對犯有罪錯的未成年人要立足於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使其染上一輩子的人生污點。免除前科報告義務,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治國方略在邏輯與方向上是一致的。
『刑法修正案擬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報告義務,我認為有其必要性,這是對刑法第一百條的修正與完善。』梁根林說。
梁根林認為,過去很多地方的試點從嚴格意義上講,法律依據是不足的,但中國目前處在法治轉型階段,先試點再推廣是不得已而為之。通過試點後覺得可行的,再通過立法確認下來。該次擬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報告義務,正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這一制度予以規范性的確認。
『只要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條款,不僅有利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有利於他們刑罰執行完畢後的入學、就業與社會生活,也不會造成一般民眾所擔心的放縱犯罪的副作用。』梁根林強調。
應明確規定前科消滅制度
徐久生提出,僅僅免除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還不夠,可以再往前走一步,像德國、瑞士一樣,在刑法典中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就是將未成年人的犯罪檔案銷毀。
『免除報告義務,只是不用報告,但其檔案中還是有犯罪記錄的。』徐久生說,如果我國能建立前科消滅制度,那對未成年人將會更有利。國外關於這方面的立法例,還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建議取消成年人報告義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達列力汗·馬米汗說,草案規定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報告義務,但是這種修改不徹底,應該規定取消。
『這一條規定要求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就業、入伍時要報告自己的前科,這不利於罪犯的改造,也不利於他們回歸社會。』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說,現在在就業、入伍的時候,往往有一個政治審查的環節,尤其是入伍條件比較嚴格。這一審查可以交給單位,不一定再要求曾經犯罪的人員再履行報告義務。這一條規定在現實中可操作性也不強,如果曾經犯罪的人員不如實報告又怎麼樣呢?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建議取消『前科報告義務』的規定。
有專家也認為,刑法第一百條只是一個宣誓性的條文,沒有存在的必要。
『我認為刑法不應規定前科報告,刑法修正案不應當只「完善」這項制度,而是應當完全把這一條刪掉。』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鄧子濱說。
鄧子濱認為,刑法規定了前科報告義務之後,卻沒有規定後果。即使當事人不報告,也不會造成任何後果。因此,刑法中原有的規定只是一種宣誓、表態或者提示,這是沒有必要的。
鄧子濱舉例說,前科報告義務應由利益相對人提出,比如某些部門可以要求應聘者證明自己沒有前科。如果你欺騙,就開除你,這就是後果。但如果不是特殊單位,就不應設定這個門檻,比如不能規定有前科的人不能上大學。否則,學校就涉嫌歧視。因此,這一問題無需刑法解決。(陳麗平 李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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