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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2010年12月24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威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河北省赤城縣公安局原局長高連軍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河北省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高連軍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高連軍身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泄露案情,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王軍偉、郝風平逃避處罰;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為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王軍偉辦理暫予監外執行,使本應在監獄服刑的王軍偉被保外就醫;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罪犯王軍偉、郝風平等人賄賂款120餘萬元;高連軍個人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
宣判後,高連軍不上訴,認罪服法,現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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