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麗研)一家公司的董事長指使財務主管,私自挪用公司賬外款100多萬元用於購房。日前,這兩人均因犯有挪用資金罪被東麗區法院判處刑罰。
今年57歲的朱某原系本市一家通信信號設備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中年女子李某是該公司的財務主管,負責公司財務工作。2006年11月,朱某指使李某,私自挪用公司設立的賬外賬中的16萬元款項為自己購買商品房。2010年6月,朱某又指使李某私自挪用賬外款98.9萬元,借給他人購買商品房。這兩筆款項均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此後,朱某於2007年7月4日至2008年年底共退還10萬元。2010年10月22日,朱某的親屬退賠110萬元。
經法院審理,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