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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劉小姐與一家物流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去年8月,勞動合同到期,但是公司並沒有按時給劉小姐辦理續簽手續,也沒有給出任何通知。劉小姐告訴記者,合同到期之後,公司一直沒有提出辦理續簽,因為工作沒有變動,所以自己也就沒有過問。直到這個月5號,公司因為業務關系對劉小姐提出辭退。『其單方面提出辭退,而且表示從第二天就開始執行,這種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是應該給予相應賠償的。』劉小姐說,當自己提出補償要求時,公司卻表示因為去年8月勞動合同就到期了,雙方便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對劉小姐給予補償。『合同到期之後我也一直在該公司工作,而且並沒有違規行為,難道沒有辦理續簽手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了?』
對此,義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崔立軍表示,按照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乾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該案例中劉小姐和公司依然存在勞動關系。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7條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該公司在沒有和劉小姐進行進一步協商的情況下私自終止勞動合同辭退其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劉小姐可以向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相應補償。(見習記者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