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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王琪趙宏亮)夫妻倆鬧離婚時,妻子主張平均分割房產,而丈夫卻提出購買該房時其父母也曾出資,故應先將該部分款項返還父母,再與妻子分割房屋價值剩餘部分。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本案後認為,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據此,本案男方父母的出資不應返還,房產由夫妻雙方平分。
本市中年夫婦盧某與周某因感情不和,家庭矛盾不斷,曾兩次訴訟離婚,均被法院駁回。2010年4月,女方盧某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其與丈夫周某離婚以及平均分割房產等。
對此,被告周某當庭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盧某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並支付雙方分居期間的撫養費,不同意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同時,周某提出,盧某要求分割的房產坐落在本市河東區,這套房屋是夫妻二人於2003年4月購買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周某,而且在買房過程中,周的父母曾出資10萬元,所以不同意平均分割該房產。
庭審中,盧某與周某二人均認可上述房屋現價值為56萬元。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的基礎。原、被告婚後均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導致發生矛盾,三次成訟,夫妻感情漸至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被告表示同意,故依法准予離婚。關於住房問題,因該房屋系原、被告婚後購買,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被告主張其父母在他們夫妻二人購房時出資10萬元,故應先將10萬元返還其父母,房屋價值剩餘部分由二人平均分割。而原告主張公婆在其與丈夫購房時出資8.5萬元,但此款系公婆對其夫妻二人的贈與,故不應返還,應將房屋在其夫妻之間平均分割。法院分析認為,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後為雙方購房出資,且未明確表示贈與被告個人,故被告父母的出資無論數額多少,均應認定為對原、被告雙方的贈與。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不得撤銷贈與,故被告父母的出資不應返還,該房應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鑒於該房目前由被告居住,故該房歸被告所有,由被告給付原告住房補償款28萬元為宜。
法律鏈接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