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麗研)一家運輸公司的辦事處主任,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收受回扣26萬餘元,經公司舉報,該男子於日前被東麗區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高某原系本市一家運輸公司廣州辦事處主任。任職期間,他利用主持日常工作、具體負責福建外調撥業務的職務便利,收受承運方福建某運輸公司負責人廖某的回扣款。經查,自2009年至2010年廖某先後多次向高某銀行卡及賬戶內打入26萬餘元回扣款。2010年6月經高某所在單位舉報,高某被查獲歸案,後高某退繳贓款15.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