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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亮 河南職員
天津北方網訊 近日,深圳市住建局給20名保障房申請人開出了一份『罰單』:《行政處罰預告知書》,罰款5000元,理由是他們在保障房申請過程中涉嫌造假。(據1月13日《每日經濟新聞》)
這是深圳首次開出關於保障房申購的『罰單』,被譽為在保障房管理和分配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也被說成是對騙購保障性住房者下『狠手』。然而,5000元的處罰對於騙取保障房的造假者來說,違法成本太低。
這不由得令人聯想起這兩天被報道的河南一位農民偷逃過路費368萬被判無期事件。其罪名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實,無論深圳騙購保障房者還是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的農民,其性質都是詐騙,都是一個『騙』字。然而,受到的懲罰卻有天壤之別:騙購保障房者罰款五千元,並且還是首次啟動處罰程序,而逃過路費的農民卻面臨著漫長的刑期。
也許有人會說,深圳20名騙購者是在申購審查階段被審出申購材料虛假,並沒有真正得逞,而偷逃過路費368萬元已是事實,一個未遂一個既遂,二者沒有可比性。
那麼,騙購保障房在北京、廣州等城市都有得逞者,他們得到的處罰是什麼呢?廣州是勒令迅速搬出,規定多少年不能再申購保障房。北京去年曾開展打擊騙租、騙購保障房的行為,全面核查17.94萬戶保障房家庭的資格。對已查出的存在瞞報家庭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的1371戶家庭,開出的『罰單』是:取消申請資格,或解除購房合同;載入個人誠信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申請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這些所謂的處罰無關痛癢,違規者原本就不符合申請條件,限制5年和限制10年是一樣的,沒有一點震懾效果。按照北京、廣州、深圳一線城市的房價計算,騙購的保障房價值最少也有上百萬元,『詐騙』所得更是遠遠高過農民拉沙賺得的20萬元。同樣屬於金額特別巨大,連類似深圳剛剛啟動的五千元罰款都沒有,更不用說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正是這種執法、執行制度上的巨大偏差纔造成了社會的不公,使得百姓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受到侵害,也使一些好的政策變了味。香港相關房屋條例規定:如申請人故意隱瞞資產,房屋署可予以檢控,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因此,對於騙購保障房者必須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其處以能使其『傾家蕩產』的罰款;如果涉及審核部門把關不嚴,也同樣應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