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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儲戶熊某為方便用假名在廣州東莞一銀行開設存款賬戶,並陸續存入90餘萬元。10年前,我國開始施行存款實名制,熊某又圖方便偽造假身份證提供給銀行。2007年6月底,銀行以無法認定熊某為存款人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存款業務。熊某無奈將銀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銀行應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餘萬元。
用假名銀行拒辦手續
1998年,熊某在中國建設銀行東莞某分理處以『江昌慧』的名義開立了存款賬戶。其後幾年間,熊某向該賬戶累計存入90餘萬元。2000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存款實名制。熊某請人偽造了一張名為『江昌慧』的假身份證提供給銀行,並辦理存款業務。
去年3月,熊某想取錢時,銀行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認定『江昌慧』的身份證為假身份證,遂以無法確定存款人身份為由,拒絕辦理支取手續。無奈,熊某讓公安局開具證明,證明顯示公安局證實熊某曾辦理姓名為『江昌慧』的假身份證,公安局已按規定收繳了身份證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銀行仍然以無法確認證明其真實性為由拒絕辦理。去年5月11日,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支付存款本息。
法庭調查證實儲戶身份
去年6月24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在庭審中,銀行方面表示,銀行通過系統核查顯示『江昌慧』的身份證號碼不存在。對於熊某的身份識別工作,銀行認為完全是按《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等相關規定操作,並無過錯。銀行還稱,如果熊某是存款賬戶的真實持有人,就應當按實名制規定,在2000年4月1日以後辦理第一筆個人存款時,使用實名進行登記。否則銀行方面不敢貿然辦理支取業務。
熊某則表示,之所以使用『江昌慧』的名字,是因為自己以前身份證不在身上,當時存錢也並不需要身份證和真實姓名,只需存折和密碼。同時,熊某還認為,公安機關既然已經核實,自己又有原始存折和密碼,而且銀行留有『江昌慧』身份證復印件又與其所持有的『江昌慧』身份證相同,他有充分的理由取回這筆錢。
東莞市第三法院主動介入了調查,證實『江昌慧』的確就是熊某,同時在庭審現場勘察,證明了存折和密碼的真實性。
法院判決銀行應擔責任
法院表示,根據相關規定,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一種或者多種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但本案中銀行除了向公安局進行電話核實外,並沒有采取其他措施。銀行對於『江昌慧』的身份識別應承擔責任。
綜合調查結果,證實熊某是存款人的證據明顯優於否定的證據,因此法院認定熊某是賬戶的真實持有人。
另外,法院認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存款行為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因此他在這個日期前的存款行為是有效的。法院還認定熊某存款時並未主動提供身份資料,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此後的存款行為歸於無效。同時,法院認為銀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時沒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資料,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
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銀行應歸還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後的存款無效,銀行應返還其存款本金,合計存款本息90餘萬元。
該案宣判後,雙方都表示服從判決,沒有提出上訴。(據《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