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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三名外地來津打工人員進入其他員工租住的『集體宿捨』實施搶劫,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未以『入戶搶劫』對三被告人量刑。人們一般認為,進入別人的居住處就應該算『入戶』,其實這是一個誤解,我國法律對『入戶搶劫』有非常明確和細致的界定。
法院查明,2009年8月31日20時許,來津打工男子孟某等三人正在津南區雙橋河鎮某村租住處的床上躺著,突然進來三個人。其中一人守在門口,另一個高個說:『你們是附近工廠的吧!借點錢給我們吧!』孟某等人很害怕,急忙說沒錢。但這幾個人說:『我們知道你們今天剛發了工資,痛快點拿出來,一人500元!別讓我們動手!』
正在孟某茫然不知所措之時,對方將他放在床邊的手機和錢包拿了過去。孟某見狀,急忙下床奪了回來。沒想到,對方上來就掐住了他的脖子。無奈之下,孟某等三人分別交給對方300元。和孟某一起居住的段某和對方說,既然是借錢,就把名字和手機號碼留下。對方留了個假名字,但卻留了個真實的手機號碼。實施這次搶劫的三名男子分別是郭某、韓某和褚某,三人均是河北省來津打工人員。
此次作案後,郭某、韓某因得知與他們相識的男子孫某的手機比他們的好,便預謀搶劫。2009年9月2日晚,郭某、韓某糾集了褚某等人,竄至北辰區溫家房子村暫住處,持刀搶走孫某的諾基亞N81手機一部及現金2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三人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郭某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不能如實供述其參與共同實施搶劫的犯罪行為,故自首不能成立。褚某的辯護人稱,該案系一般搶劫,不應按入戶搶劫判處。經調查,被害人租住的房屋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法院采納辯護人的意見。基於以上理由,法院未按入戶搶劫罪對三被告人定罪量刑。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褚某和韓某分別獲刑6年和4年。
判入戶搶劫
有仨『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寫明,認定『入戶搶劫』,應注意三個問題:
一,『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一般情況下,集體宿捨、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認定為『戶』。二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三,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須發生在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