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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京1月15日電江蘇省衛生廳和江蘇省公安廳近日聯合發出通知,進一步加強救護車使用管理,明確規定『非執行日常急救和搶救危重傷病員、突發事件緊急救援、重大活動醫療保障、運送傷病員等醫療衛生任務時,嚴禁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該《通知》指出,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嚴禁挪作他用,嚴禁將救護車承包給任何單位和個人。救護車外觀標識和標志燈具使用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非執行日常急救和搶救危重傷病員、突發事件緊急救援、重大活動醫療保障、運送傷病員等醫療衛生任務時,嚴禁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對違反救護車管理使用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或公安交巡警部門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