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訊 近日,市民王先生本打算將自己承租的一套公產住房出售,卻因為交易程序上的失誤,導致低價售了房。隨即,王先生以對原房屋面積不了解為由想解除合同,卻遭到買方的拒絕。
去年6月,塘沽的王先生想賣掉一套在新港的公產房,該房屋的所有權歸某企業。王先生將房屋掛在某房產中介出售,中介估價師按照王先生提供的《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俗稱『公產房房本』)中的計租面積核算了房價,很快就有一買主決定購房,並支付了2萬元定金。由於買主希望貸款買房,但公有住房不允許貸款,只有變成私產房後纔能貸款購買。於是,王先生在和買主簽訂預購房協議後,便向房屋產權單位購買產權。經過6個月的等待,王先生拿到了房屋所有權證,卻發現產權證上的建築面積為70平方米,而原公產房房本中的計租面積為62平方米。因為之前房屋面積核算少算了8平方米的陽臺面積,導致王先生低價售了房。『後來通過房管局纔知道公有住房計租面積是不包括陽臺的。』自覺吃虧的王先生便以對原房屋面積不了解為由想解除合同,要求買主按照8平方米的價格補足11萬的差價,卻遭到買主的強烈反對。
律師說法:
義源律師事務所崔立軍表示,就王先生遇到的情況,他是有正當理由來解除預售房買賣合同的,即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一方存在重大誤解。由於承租人王先生對計租面積理解有誤,從而導致他低價售房,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而顯失公平。另外,王先生因為不是無故解約,所以也不需雙倍返還定金。(記者 嚴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