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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大連訊 2010年6月5日下午,沈陽鐵路局所有的一輛貨運列車從金州開往旅順方向。當日14時50分許,該車在行經革鎮堡至營城子站之間的一座鐵路橋時,將正在鐵路上的兩名男童撞死。死者分別只有9歲和11歲。近日,大連市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事發後,鐵路公安部門及安全監管部門聯合組成事故調查組,認定2名死者違法進入鐵路運輸安全保護區內,是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2名死者及其監護人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名死者的家人對此難以接受,多次找鐵路部門協商,協商未果後將沈陽鐵路局告上法庭。兩個家庭分別要求法院判令沈陽鐵路局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1萬餘元。
大連市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此案後,於2010年8月31日、12月29日兩次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原告代理人,遼寧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雪蓮與被告方爭辯激烈。
此案審理期間,大連市鐵路運輸法院對事發現場進行了實地勘察,根據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法院最終確定火車司機在事發現場前200米左右應當能夠看到橋上情況,結合副班司機的陳述和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能夠確認副班司機在距離孩子200米左右就看到孩子,並立即鳴笛警告。對《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與此矛盾的認定,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經審理認為,火車司機在發現線路上有小孩時,先是鳴笛警告,後在駛至近處時纔采取緊急制動措施,違反了行車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不當。因此,被告未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2名死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回家還有其他道路可行的情況下,卻在鐵路線路上縱向行走,造成人身損害,應當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2名死者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義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裁量原、被告的責任比例為3:7。1月7日,大連市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沈陽鐵路局賠償兩名男童的父母合計70餘萬元。
(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