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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某是廣西陸川縣的一個農民,2010年6月他來到塘沽務工,一直想著怎麼能弄點『快錢』花,於是開始預謀行騙。去年9月鍾某在塘沽胡家園街五十間房村,以問路為由接近被害人仝某。鍾某冒充某地稅務局科長對仝某說,自己能夠向當地的一家制藥廠購買保健品,再倒賣出去能賺一大筆錢,可是由於自己是公務人員,所以不便出面。如果仝某願意,自己可以牽線搭橋,從中抽取一小部分的提成。仝某聽後全無戒備,一心想著要是能和這位『稅務局科長』交朋友,以後少不了賺錢,他趕忙跑回家拿來15000元現金交給了鍾某。事後,仝某怎麼也聯系不上鍾某,這纔知道自己被騙了,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最後鍾某在逃跑過程中被抓獲歸案。法院認為,鍾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經構成招搖撞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判決被告人鍾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警察』內部有人給錢就能辦工作塘沽市民賈先生一直苦於幫剛剛大學畢業的兒子找工作,就在四處碰壁後,2010年5月4日賈先生偶遇了林某,並將兒子找工作的事透露給了林某。林某見賈先生辦事心急,便佯稱自己是警察,在公安局有熟人,只要賈先生願意出錢辦事,自己能跟『領導』疏通一下,幫助賈先生的兒子弄個職位。賈先生開始也有些許的懷疑,可是看了林某的『工作證』、『警官證』後便消除了疑慮。
賈先生按照林某的要求拿了10000元錢『辦工作』。沒過兩天,林某給他打來電話佯稱10000元是給『局長』的,還得加5000元給『科長』,還對賈先生保證,只要給了錢,就等著電話通知上崗了。賈先生一聽兒子工作有著落了,就又拿給林某5000元錢。可是,從這以後賈先生再也沒有聯系上林某,兒子的工作也沒有音訊。賈先生及時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法院認為,林某冒充人民警察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經構成招搖撞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判決被告人鍾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律師說法: 招搖撞騙罪情節非常嚴重,因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騙不僅侵害公民合法權益,而且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是極其惡劣的。就招搖撞騙罪和一般詐騙罪的區別,記者采訪了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的謝莉莉律師。謝律師表示:招搖撞騙罪主要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在犯罪手段上招搖撞騙罪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就沒有這種限制。此外,只有詐騙數額較大的纔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 (見習記者 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