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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醉酒後駕車往往造成嚴重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和車主一般要承擔完全責任。但也不能因此認為,酒駕者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完全責任。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名司機醉酒後駕車出了車禍,造成車上一位同樣喝多了的朋友身受重傷。由此產生了一大堆法律問題:酒後開車出車禍,司機是否承擔全責?醉酒乘車的人是否也要承擔事故責任?肇事車輛上的乘車人為何不屬於該車交強險的賠償范圍?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酒駕司機對傷者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事發當日4時許,男青年陸某酒後駕駛借來的昌河牌汽車,載著朋友胡某等人來到水上公園附近。這時,正好有一輛寶馬轎車行駛至此,該車的前部撞到了陸某汽車的右前部,造成胡某身受重傷。後經醫院診斷,胡某身體多處骨折,神經損傷,淚小管斷裂,失血性休克。住院39天,胡某共花費11萬餘元醫療費,並產生護理費等損失。
經交管部門認定,陸某醉酒駕駛,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寶馬車司機負次要責任,而胡某不負事故責任。經鑒定,胡某身體有四處為十級傷殘,另有一處為九級傷殘。日前,胡某將陸某、寶馬車司機以及雙方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還有借給陸某汽車的車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並保留再行起訴後續治療費等相關費用的權利。陸某表示,同意承擔胡某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醫療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以及殘疾賠償金和精神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已由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認定,被告陸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寶馬車司機負次要責任。因原告系被告陸某駕駛的肇事車輛的乘客,故原告所主張的相關損失,不屬於該車投保的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所以該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寶馬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陸某和寶馬車車主按責任比例承擔。法院判令寶馬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胡某各項損失12萬元;陸某賠償胡某12萬餘元(即除保險公司賠償外70%的責任);寶馬車司機賠償胡某5萬餘元(除保險公司賠償外30%的責任)。借車給陸某的車主『在陸某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在其出借車輛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一
酒後駕駛是否擔全責?
本案中,司機陸某被判承擔主要責任,而未承擔全部責任。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焦志軍表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方當事人酒後駕駛不一定承擔全部責任。交管部門還要考慮其他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及違法行為。
-問題二
醉酒乘車是否擔責?
焦志軍律師表示,乘車人對事故的發生有無過錯及違法行為,是判斷其是否承擔事故責任的標准,而乘車人醉酒並不是承擔責任的法定理由。本案中乘車人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故依法不承擔事故責任。如乘車人和駕駛人員有打鬧行為,乾擾了駕駛人員,進而發生交通事故,則乘車人依法應承擔事故責任。
-問題三
本車『乘客』怎樣適用交強險?
本案開庭時,陸某駕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表示,原告乘坐的是陸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根據交強險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對本車乘客的賠償責任。而寶馬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表示,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保險公司為何對本車乘客不承擔交強險責任呢?焦志軍律師表示,交強險屬於第三者責任險范圍,本車的乘客不屬於本車交強險中規定的第三者范圍,故依法不能適用本車的交強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