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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8年前,於女士購買了天津港保稅區某開發商開發的公寓一套,但至今還沒有拿到房產證。通過調查,於女士發現自己的房子已在10年前被開發商以別人的名義做了抵押貸款。
8年前,於女士與天津港保稅區銀生公司訂立《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由銀生公司開發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區中山路某公寓一套,建築面積161平方米,總價款52萬元。於女士按照合同約定,於簽訂合同當日向銀生公司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並使用訴爭房,但至今也沒拿到房屋的產權證。於女士到房管局一問,纔知道自己的房子早在10年前就被登記給洪某了。
原來,10年前開發商與洪某簽訂購房合同,銀生公司假借洪某的名義對該房進行了抵押貸款,並在房管局處辦理了房屋備案登記。2008年9月,銀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因上述騙貸行為,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目前,訴爭房抵押已撤銷。於女士於是將銀生公司和洪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洪某名下訴爭房的產權登記,並確認訴爭房所有權歸其所有。
庭審中,被告洪某表示對原告的訴請沒有異議。被告銀生公司表示,公司並沒有把訴爭房銷售給被告洪某,只是以洪某的名義在銀行辦理的抵押貸款,現在公司已還清貸款,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河北區法院認為,訴爭房經法院判決認定被告銀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假借被告洪某名義用訴爭房抵押貸款,王某犯合同詐騙罪,被告洪某也認為訴爭房與自己無關,故應認定被告洪某與被告銀生公司之間的買賣行為無效,其在房管局處辦理的房屋備案登記應認定無效。原告與被告銀生公司簽訂訴爭房買賣合同,且原告已全額交付購房款,該房屋的權利人應確定為原告於女士,故認定原告與被告銀生公司簽訂訴爭房買賣合同有效。記者陳遇冬 通訊員鄭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