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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陳先生介紹,由於美景園一套一居室房屋和樓下底商都是房東所有,兩年前宋先生一並租下,宋先生只需租用底商,於是將樓上的一居室轉租給了陳先生。陳先生說,當初在租這套一居室時,房東也在場,並表示他將這套房屋的處理權交給宋先生。『當時我也是看房東同意,纔放心租的。』陳先生說,他和宋先生簽訂了兩年的租房合同。大約一個星期前,宋先生因為門面生意虧損,決定不再租用此處底商,便和房東解除了租約。不想,在宋先生解除租約的同時,房東要求收回出租給陳先生的一居室,並提出當時陳先生是跟宋先生簽訂的合同,自己有權以宋先生擅自轉租為由解除租房合同。『合同是在房東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現在難道就成了一張廢紙?』陳先生表示非常氣憤。
對此,義源律師事務所的崔立軍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出租人知道或應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而以承租人擅自轉租為由解除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崔律師強調,因為在租房之初,房東就已經知情,而且在過去的一年時間裡並沒有提出異議,所以現在更加無權私自解除租房合同,陳先生有權要求房東繼續履行租房合同或者追訴相關損失。(見習記者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