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訊 天降花盆砸破了頭,面對整棟樓密密麻麻的窗戶,卻不知誰是『凶手』,受了傷還找不到人賠償,吃過這樣啞巴虧的人不在少數。然而隨著《侵權責任法》頒布,這樣的無頭官司好打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樓上掉下東西砸傷人,全樓人難逃乾系。
但是,『連坐』又會傷及無辜,畢竟肇事者只是其中一家業主,其他的『無辜業主』如何自證清白、沒有補償責任呢?義源律師事務所崔立軍律師說,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業主可根據樓層、朝向等物理因素決定自己不可能加害受害人。例如,業主可以證明憑借生活經驗和科學常識,通過任何可以預見的方式,不可能將物品拋擲到掉落點。二、證明自己和家人不可能是侵權人。例如,通過可信的證據證明自己和家人當時都不在場。(文/記者於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