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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榮,1980年畢業於浙江醫科大學醫學系,其先於紹興市婦幼保健院從事婦產科臨床工作,累遷至市婦幼保健院院長,1999年赴紹興市人民醫院履新,擔任市人民醫院院長,後任中共紹興市人民醫院委員會黨委書記,直至2010年4月底被市紀委帶走。
此案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當天上午的開庭吸引了眾多的旁聽人員。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稱:2000年至案發時,被告人張國榮先後任紹興市人民醫院院長,紹興市人民醫院黨委書記,負責市人民醫院的全面工作,在擔任以上職務期間,被告人張國榮利用職務之便,在醫療設備采購、藥品購銷、基建工程承接、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340餘萬元、美金1.95萬元、港幣2萬元、日元20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張國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先後擔任市人民醫院院長、黨委書記的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受賄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