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元旦剛過,來自雲南省會澤縣的130多名工人頂著刺骨的寒風,開始了他們在省城昆明的艱辛上訪。工人代表孫先福說,他們是雲南馳宏鋅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馳宏公司』)會澤分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簽的農民合同工。2007年馳宏公司將他們的勞動關系由勞動合同轉為了勞務派遣合同。隨後,工人們各項福利待遇大幅下降,工人們覺得自己逐漸變成了『二等公民』。
勞務派遣是舶來品,其制度設計,初衷良好,由於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分離,對用工企業來說,用工靈活,便於管理,節約成本。勞務派遣制度成為不少企業極為青睞的一種用工方式。不完全統計顯示,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約有2500萬人,一些大型國有企業甚至1/3到2/3的員工都屬於勞務派遣。
然而,放眼現實,勞務派遣制度已經發生了異化。在同一企業,並存用工雙軌制,勞務派遣工人不僅難以實現同工同酬,而且無論福利待遇、企業年金,還是住房公積金、年終獎,幾乎全都付之闕如。以馳宏公司的派遣工為例,這些員工連一年一度的健康體檢都無法享受到。
不少勞務派遣工之所以淪為『二等公民』,表面看起來,是因為法律盲點。比如,新勞動法雖然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何為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法律並未詳細規定,這就為一些不良企業鑽空子埋下了伏筆。比如有的派遣工被派遣了1年乃至數年,卻仍被看作『臨時性』;派遣工在一線崗位從事的是主體工作,卻仍被認為是輔助性工作。
實際上,勞務派遣工淪為『二等公民』,更與企業無德有關。平心而論,不是所有企業都適合勞務派遣工,有些企業明明不必使用勞務派遣工,也刻意使用派遣工;員工明明具有正式身份,卻故意將其轉變為派遣工。究其原因,正是為了規避風險,推卸責任。新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對派遣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第六十三條則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然而,派遣工別說福利待遇,就連同工同酬都不可得。
用人企業一無良,派遣工權利就受傷。欲使法律硬起來,就需要監管跟上來,監管是雙方面的,一方面,應對勞務派遣中介單位進行全面清理整頓,規范勞務派遣工作,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對使用派遣工的企業也應該強化監管,對那些侵犯派遣工權益的企業依法予以懲處。(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