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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分類】刑法分則
【出處】檢察日報
【寫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司法實踐中,對『持假槍搶劫』能否認定為搶劫罪之加重情形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持假槍搶劫』構成搶劫罪的加重情形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解釋合目的性原則使然。刑法解釋是對刑法規定的一種闡釋和說明,在解釋過程中應當遵循相應的原則,如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以及合目的性原則。其中,合目的性原則是指對刑法條文的解釋應當符合立法者創設該條文的目的,並能夠滿足解釋該條文的作用。在解釋法律時,應當采用促使立法目的實現的方法,而立法的目的是構成法律條文的基礎。而刑法解釋的合理性,即是刑法解釋的價值追求,也是衡量刑法解釋的結論正確與否的根本標准。
鑒於此,能不能將『持假槍搶劫』解釋為搶劫罪的加重情形,在刑法解釋學上應當從以下五個方面尋求其合目的性:(1)社會公理,即社會主流價值觀和社會正義的基本理念;(2)行業規則;(3)人倫常理,即人性的基本要求;(4)社會安全和秩序的需要;(5)社會發展需要。事實上,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觀念,均認為在突然被槍支威脅的情形下,無論是不是真槍,被害人精神上都會造成極大的恐懼,基於『花錢消災』的人性特點,必然造成持假槍搶劫和持真槍搶劫一樣的危害後果。
第二,搶劫罪的犯罪性質使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這裡其行為方式包括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其中暴力在搶劫罪中應當是指直接的、現實的暴力。脅迫應當是指潛在的、可能的暴力而對被害人所產生的精神上的恐懼。其他方法則是指致人昏迷等。對於各種槍支,國家都實行嚴格管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假槍也規定在其內:禁止制造、銷售仿真槍;違反槍支管理法規定,制造、銷售仿真槍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使然。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之所以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就是為了防止和避免主觀歸罪和客觀歸罪。在認定犯罪時,即要考慮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客觀危害結果,同時也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和罪過形式。從主客觀相統一原角度看,主觀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在實施某種犯罪。就『持假槍搶劫』來說,行為人主觀上是將『假槍』視為『真槍』,從而使『假槍』起到『真槍』的恐嚇威脅作用,並在被害人恐懼的情況下實施劫取財物的行為。客觀方面當然是行為人實施了威脅和劫取財物的雙重行為。而並不是有些學者指出的由於行為人所持的是假槍,不可能真正的危害到被害人的利益。
第四,假槍和真槍實現『持槍搶劫』既遂可能性完全相等性使然。從行為對犯罪既遂實現的可能性上看。(1)槍支是一種危害非常大的器械,一旦適用將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2)刑法中規定的槍支,最主要的還是處罰行為人用槍支對被害人而威脅,加以造成精神恐懼。(3)就被告人來說,其持槍搶劫也主要是為了恐嚇,而不是真正使用。其實持槍搶劫的危害並不在於行為人運用槍支對被害人進行了搶劫或者傷害,而是行為人用槍支這種對人極端的威脅和這種威脅對人造成的恐懼。現實中的持槍搶劫案件,也並不是犯罪人最終都用自己所持的槍支對受害人造成了某種傷害。除了法益侵害的可能性,還應當考慮行為達到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和便捷性。『假槍』和『真槍』的作用都是在於使搶劫非常順利進行。在這一點上,還可以將『持假槍搶劫』和『持沒裝子彈的真槍搶劫』進行比較。對於『持沒裝子彈的真槍搶劫』構成『持槍搶劫』肯定不會有任何異議,但很顯然,『沒有裝子彈的槍支』和『假槍』在對於犯罪既遂的可能性上是一樣的,故此,應當將『持假槍搶劫』認定為搶劫罪的加重情形。
第五,社會法治需要使然。如果將『持假槍搶劫』不視為『持槍搶劫』,而作為搶劫罪的一般情形,將會在客觀上會鼓動潛在犯罪分子持假槍搶劫。因為,由於中國對槍支的管制和嚴禁私人擁有槍支,故此常人並不具有辨別槍支真假的能力,其面臨真槍和假槍時,內心受到的恐懼是一樣的。司法判決往往會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假如不將這種行為認定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潛在犯罪分子知道持假槍實施搶劫並不構成搶劫罪的加重處罰,則會肆無忌憚的采用這種方式,被害人乃至社會將會感受到巨大的威脅。
【作者簡介】王強軍,單位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