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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積極穩妥解決閑置土地問題,根據《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市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項目開發監管八項措施的通知》。從今年2月1日起,開始按照標准征收土地閑置費。
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土地閑置費,收費標准按照所在區域土地級別基准地價的百分之二計收。基准地價未覆蓋區域的土地閑置費繳費標准,按所在區縣最低級別基准地價計算確定。已經按照規定實施臨時綠化的,免繳土地閑置費。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後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用地單位按照每平方米十元的標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閑置費。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中心城區的土地閑置費,各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本區縣的土地閑置費。
土地閑置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收入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並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物價、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者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