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冼先生於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在開發區一家企業做設備維修員,這期間,經常被單位要求加班。辭職時,冼先生意外發現單位每月結算給他的加班費並不是按法律規定的2倍工資,而是1.5倍工資,粗略計算近兩年時間內單位少支付他的加班費共計7000餘元。冼先生到勞動仲裁部門求助,要求單位補發他應得的那部分費用。但原工作單位卻向勞動仲裁部門提供了一份冼先生從沒見過的簽到表,『那份簽到表上根本就沒有我的簽字,而且只有周一到周五的記錄。』由於當時冼先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簽到表的真實性,勞動仲裁部門認定無法為其追回費用。前兩天,冼先生終於在整理工作資料時發現一張有領導簽名的設備維修單,恰好就是周末加班時間簽署的。
律師支招:這張維修單能否為冼先生挽回名譽和損失?為此,記者諮詢了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趙律師認為,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其原工作單位有責任向勞動仲裁部門搜集提交證據。冼先生也有義務對單位提交的證據進行駁斥,如當時沒有駁斥則在某種程度上視為認可。如無法立即提供證據,可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內去開發區法院上訴,但現在已經超過了上訴時效。此外,一張設備維修單只能證明簽署當天冼先生在加班,卻不能證明他經常加班。『建議冼先生找到原工作單位報到卡、打卡記錄等其他證據證明,或者請求原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記者張文弟張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