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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古玩商以9萬元價款從一同行手中買下一個瓷瓶,為避免上當,還要求同行寫下保證書,保此瓶確為清光緒官窯瓷瓶。未料,雙方還是為此鬧上了法庭。買方稱此瓶經鑒定是工藝品,要求退貨,而賣方卻稱買方要退的瓶子並不是其出售的那一個。日前,南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買方不能證明訟爭的瓶子是其與賣方買賣之物,故判決駁回了買方訴求。
孟某與侯某都是古玩經營商,雙方經常進行業務往來。2010年10月25日下午,侯某電話通知孟某有一件清光緒官窯『茶葉末』瓶想要出售,孟某聽後即到侯某店鋪去察看。據孟某稱,由於他不能肯定此瓶是否真的是清光緒官窯瓷器,一直猶豫不決,侯某見狀便稱其可以寫個書面保證,保此瓶:1、光緒官窯;2、保老;3、沒殘、沒修、完整。孟某見有侯某的書面保證,便以9萬元的實際價格購得該瓶。當月26日上午,孟某持該瓶到本市文物處進行鑒定,被告知此瓶只是個現代工藝品,根本不是清光緒官窯瓷器。
孟某得知後即采取激烈手段,向侯某主張退瓶返款,侯某搪塞、躲避,孟某遂提起訴訟,要求侯某返還購瓶款,逾期返款按同期貸款利率雙倍支付利息。
法庭上,被告侯某提出,原告准備退回的瓶並非被告出售的『茶葉末』瓶。原告本可以鑒定後再付款,但其沒有這麼做,而是讓被告寫保證,後單獨拿此瓶去鑒定,現在要退瓶,被告有理由懷疑其目的,所以不同意其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買賣行為未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該筆業務買賣時已當即貨、款兩清,現原告以所購買的『茶葉末』瓶並非被告所承諾的品質要求退貨、退款,因原告所舉證據均不能證明訟爭之物品系原、被告雙方買賣之物,且被告否認訟爭之物為原物,所以原告的訴求法院難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記者孫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