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 一個偶然的機會,天津市民國女士發現自己在銀行有56次不良信用記錄,因為有了這些不良記錄,她就不能再辦理相關手續了。國女士認為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貸款』,把銀行告上法庭。前不久,天津市西青區法院一審判定國女士勝訴,判令被告銀行刪除國女士在銀行系統中的不良信用記錄。
事件回放 意外查出不良記錄國女士訴稱,2009年4月,她陪愛人去查詢信用記錄,也查了自己的信用記錄,意外發現自己在某銀行存在56次逾期還款記錄。通過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得知,該行曾在2001年發放過兩筆國女士名下的個人住房貸款,正是這兩筆貸款產生了56次逾期記錄。但國女士稱,她對這兩筆貸款毫不知情,也從來沒與這家銀行發生過任何貸款。她認為銀行屬於違規發放貸款,造成她無法辦理利率下調手續,導致嚴重經濟損失。為此,國女士告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這家銀行刪除其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法庭上,被告銀行代理人稱,他們查過檔案,當初國女士名下的兩筆貸款是其委托代理人陳某辦的。被告銀行還提交了國女士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以及相關的律師鑒證書。該行認為,他們是按照流程向國女士發放貸款。2005年7月,這兩筆貸款還清,每筆產生逾期記錄28次,該行依有關規定向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報送了國女士的個人信息。該銀行認為,國女士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希望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 銀行承擔侵權責任西青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國女士名下的兩筆貸款是天津開發區某公司,在國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國女士的名義在被告銀行辦理的。一筆42.5萬元,另一筆49萬元。兩筆貸款都是這家公司使用的,在使用期間,由於公司沒有及時歸還貸款,致使國女士在被告銀行產生不良記錄。
對於銀行的辯解,法院認為,簽訂貸款合同應本人持有效證件到場,而被告銀行向法院提供的貸款相關合同簽名均不是國女士本人所簽,而是天津開發區某公司所為,並由其實際使用貸款。被告銀行沒有證據證實貸款系國女士所為。現在由於被告銀行未盡審查義務使國女士進入銀行系統『黑名單』,相關貸款利益不能實現。法院認為,被告銀行已侵害了國女士的合法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記者高立紅通訊員管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