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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與伍某經人介紹相識並結婚,但是婚後伍某表現出種種危險及怪異的舉動,兩人矛盾不斷,讓丈夫黃某無法忍受。當黃某找到伍某的家人後,纔被告知伍某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癥。黃某認為,伍某及其家人的欺騙行為給他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困難,現在兩人根本無法在一起生活,所以,黃某提出與伍某離婚,並要求對方返還當初結婚時的彩禮等各種費用51700元。
對於黃某的控訴和要求,伍某和她的家人卻不贊同。伍某辯稱自己同意離婚,但是導致離婚的過錯是黃某造成的,因為在婚前,伍某已經告知黃某自己有精神分裂癥史。伍某還稱,彩禮是黃某贈送給自己的,理應歸自己所有,而且大部分錢已經用於置辦酒席了,所以伍某不同意退回彩禮。
法院審理:法院認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伍某雖是限制民事活動行為能力人,但能夠表達她的真實意願,可以進行與她的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黃某與伍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因伍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婚後無法正常生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伍某表示同意離婚,黃某請求離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伍某收受黃某彩禮數額較大,給黃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難,所以彩禮應該返還。但是伍某陪送的嫁妝可以折抵部分彩禮,最後法院判伍某返還黃某彩禮26000元。
律師說法:關於婚前禮金是否符合法定的返還條件這一問題,記者采訪了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的謝莉莉律師。謝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有如下情況之一的,法院支持返還彩禮,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第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此外,這裡的『共同生活』是指兩個人在經濟上互相扶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要進行這些活動必須經過一段時間。而本案中的黃某和伍某實質上並沒有共同生活,並且黃某婚前給付的彩禮數額較大,給他的生活造成困難,那麼伍某收受的彩禮需予以返還。(見習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