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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求助:
我是一個公司員工,今年57歲了,2年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為我辦理了退休手續。但因為我經驗豐富,所以,公司又返聘我回去工作。兩年來我把自己的經驗毫無保留地傳授給公司年輕人,但不久前公司卻以我年事已高為由將我辭退。我很氣憤,我認為公司將我辭退,應按照法律向我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而且,公司返聘我也沒有簽勞動合同,還應向我支付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請問,我的主張能否獲得法律支持?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於娟娟律師答疑:
按照規定,這位讀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單位為其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後,就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即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也就此終止。按照《勞動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由此可見,這位讀者與該公司之間應是一種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不符合勞動法關於給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條件,因此,其主張很難獲得支持。當然,這位讀者畢竟為公司做出了很多貢獻,還是建議公司盡量和諧地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