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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時自比文天祥 樂至原交通局長受賄『大鬧』公堂
天津北方網訊 四川省樂至縣交通局原局長宋立光因涉嫌受賄接受法院審理。庭審中,宋立光推翻此前供述,稱偵查人員先後對他進行親情逼供、寒冷逼供、傳染病逼供。法庭復審中,面對檢察機關出示的10餘組未進行刑訊逼供的證據,宋立光均以『假的,全是假的』回應,高呼自己是冤枉的,還引用文天祥的詩句,稱要留取丹心照汗青。
近日,記者從四川省資陽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宋立光法庭鬧劇的前前後後。
落馬局長庭審前翻供
2010年2月6日,資陽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將宋立光批准逮捕。此後,宋立光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據公訴機關指控,宋立光在1999年至2006年擔任樂至縣交通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6次收受多人賄賂總計達75.5萬元。其中,金額最小的一筆,是在1999年收受當地運輸管理所副所長陳某的感謝費5000元;最大的一筆,是在2002年至2006年期間,多次收受某建築公司董事長周某送的現金45萬元。
對這些事實,宋立光起初供認不諱。但在第二次會見律師時,宋立光稱自己原來所作的供述都是假的:在看守所期間,偵查機關利用威脅、恐嚇等手段逼他在編造的筆錄上簽字。
宋立光翻供稱,他遭到了親情逼供、寒冷逼供、傳染病逼供等方式的刑訊逼供。
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宋立光委托律師黃某向法院申請調查排除非法證據,並同時申請偵查人員、看守所乾警以及同監室在押人員出庭作證。
『非法證據』四大焦點
2010年8月17日上午9時30分,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宋立光涉嫌受賄一案。
此案開庭前,法院參照民事程序舉行庭前證據交換,並播放了偵查機關錄制的部分同步錄音錄像資料。
在當天的庭審中,公訴人與律師脣槍舌劍,雙方的分歧集中在4大焦點。
宋立光的辯護律師認為,偵查人員未全部作證。
庭審現場,公訴人出示了3名偵查人員的情況說明,3名偵查人員都表示自己沒有對宋立光進行刑訊逼供。宋立光表示,3人中,有兩名偵查人員的確沒有對他進行刑訊逼供,另一人對他進行了言語威脅,但另有9名偵查人員對他實施了各種形式的刑訊逼供。宋立光講出了這9名偵查人員的姓名和單位。
對此,公訴人當庭表示,由於部分偵查人員出差在外,所以不能作出情況說明。
第二大焦點在轉押到偏遠的美姑看守所上。
宋立光稱,他被多次轉移看守所,從資陽市看守所到資中縣看守所時,走顛簸的老路達幾個小時,之後又轉移到涼山州美姑縣看守所。在美姑看守所,由於沒有生活費,他連手紙都沒有,逢5逢10看守所給在押人員做肉菜的時候,偵查人員又故意提審不讓他吃到葷菜。
公訴人認為,轉移看守所是為了防止嫌疑人串供。轉移看守所是嚴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進行了相關審批的,合理也完全合法。
宋立光稱,他在美姑看守所遭到了5天5夜的連續訊問。這一說法成為庭審第三大焦點。
對於『5天5夜連續訊問』,公訴人出示訊問筆錄和檔案後表示,這5天都有訊問記錄,記錄顯示了每天訊問的時間和押回監室的時間,清清楚楚。
最後一個庭審焦點在於同步錄音錄像不完整的問題。在庭前交換證據時,公訴機關播放了宋立光接受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但辯護律師認為,根據規定,偵查機關所有的訊問過程都應該制作同步錄音錄像,但是此案中有20多份訊問筆錄,而偵查機關只提供了其中5份筆錄的錄像,不足以說明偵查機關沒有對宋立光進行刑訊逼供。
由於雙方分歧過大,在進行了約兩個小時的調查後,審判長宣布休庭10分鍾。
為繼續審理,法官宣布在庭後再對非法證據進行調查,原因是根據『排除非法證據』規定,被告人應當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證據線索,但目前被告人提供的證據都是概念性的材料,無具體的線索。對辯護律師提出的申請法院向偵查人員、看守所乾警以及在押人員調查取證的問題,審判長認為辯護律師有自行調查取證的權力,應當先自行調查取證,只有在確實不能取得的情況下,纔能向法院申請調取。
當天的庭審一直持續到下午17時,法庭宣布擇日再開庭。
再次開庭『大鬧』公堂
2010年11月5日,宋立光涉嫌受賄案再次開庭。宋立光走進法庭時,表情坦然,還頗有風度地向旁聽席上的人群頻頻點頭致意。
庭審開始後,法官依照法律程序詢問宋立光有沒有新的言辭要向法庭陳述,宋立光開口就直呼自己冤枉,隨後又開始復述他曾經的翻供言辭,情緒異常激動,以致於庭審不能繼續,被迫叫停。法庭宣布休庭5分鍾,由法警將宋立光帶出庭外進行法庭紀律宣傳教育。
5分鍾後,庭審繼續。宋立光說,他特意穿了一件代表著特殊意義的長袖T恤衫,其特殊意義就在於,他在看守所被關押時,身體曾經被偵查人員吊了起來,這件長袖T恤衫的袖口手腕處被繩索磨損了。
說完,宋立光站起來,身體轉向旁聽群眾,展示他那『被磨損』的袖口。但經過法警的現場勘驗,他的袖口處並沒有磨損的痕跡,被當庭宣布為無效證明。出人意料的是,宋立光一掃剛出庭時的『文雅風采』,竟在法庭上大喊:『法官,你們直接判我有罪算了,我要留取丹心照汗青。』
在隨後的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十餘組證據,證明偵查人員沒有對宋立光采取任何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
對這十餘組證據,宋立光及其辯護律師只是口頭進行了全盤否定,但無法提交有效證據反駁。
不過,宋立光的辯護律師再次提出公訴機關出具的同步錄音錄像有問題。因為其中一個錄像在播放到1小時19分鍾時突然中斷了。宋立光及其辯護律師認為,這是檢察機關刻意抹去了可能進行刑訊逼供的畫面。對此,合議庭當場進行了否決。原因是在畫面中斷時,對宋立光的審訊過程已經結束。
經過此番來來回回針鋒相對的辯駁,雁江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宋立光指稱遭受偵查機關的刑訊逼供,庭前所作供述系偵查機關非法取得的非法證據的辯解意見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以受賄罪判處宋立光有期徒刑11年,沒收犯罪所得75.5萬元,並處罰金11萬元。宋立光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案意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喻中認為,兩高三部『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實施半年,宋立光案是四川省唯一一起啟動此規定程序的案件。規定所稱非法證據是指采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詞證據,經依法確認後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宋立光受賄案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從程序上給予了公正的保障。(劉夢月 者杜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