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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月20日電2011年1月1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這個總共14條的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家賠償費用,是指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賠償的費用。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安排資金。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條例還規定,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與申請有關的生效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如實記錄,交賠償請求人核對或者向賠償請求人宣讀,並由賠償請求人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