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2010年4月20日,江先生下班發現家裡被翻得亂七八糟,現金、首飾、筆記本電腦都不翼而飛。由於公安部門一直未能破案,江先生遂向小區物業公司索賠。物業公司認為他們在發現原告家中被盜後立即報警並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且當天保安24小時在崗,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於是,江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從江先生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顯示,委托管理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合同特別約定了被告受委托管理事項維持小區公共秩序。同時,《補充協議》約定了要針對本小區存在的突出問題、薄弱環節,制定應對方案,包括小區有兩個大門,應選擇一個大門出入,建值班崗,實行封閉式管理;北面防盜鐵絲網已破爛不堪,應加以整修。
法院查明,直至失竊事件發生,被告也未對訟爭物業進行封閉式管理,北面防盜鐵絲網也沒有采取補救措施,且沒有對中通道設置安保人員。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沒有提供相應的安保措施,導致了犯罪分子進入原告家中進行盜竊,致使原告財產受損,存在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王佰光律師評析:物業管理企業的安保義務根據其來源不同分為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兩種。
以上判例中,物業公司與業主江先生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有《補充協議》,具體約定了物業的安保義務。江先生的家被盜,法院查明『物業公司未對訟爭物業進行封閉式管理,也未對北面防盜鐵絲網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而且沒有對中通道設置相應的安保人員。』物業公司違反了法定義務同時也違反了約定的義務。那麼,物業公司在此糾紛中,承擔什麼比例責任合適呢?王律師認為:雖然江先生的家被盜,受到嚴重的財產損失,但該損失不是物業管理企業直接造成的,物業公司承擔的是一種補充賠償責任,數額不宜過高,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是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