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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結婚後,她的父母出錢購買了兩套房給她,離婚時,丈夫卻要求分走其中的一套。昨天記者獲悉,由於其中一套房產已被王女士賣掉,海淀法院再審此案後,判決王女士向丈夫支付房屋折價款90萬。目前王女士已提起上訴。
王女士和丈夫陳先生已經結婚十餘年,2006年,兩人出現感情危機,王女士於2008年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在分割財產時,丈夫陳先生提出,王女士名下的兩套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為此爭執不下。王女士認為,這兩套房是她的父母出資購買、在婚後贈與她個人的,應該屬於個人財產。她同時拿出丈夫2008年4月寫下的字據,稱王女士名下的房產、有價證券等屬於其父母贈與,完全歸王女士本人,與他無關。對於這份字據,陳先生稱是當初為了挽救婚姻,在被妻子欺騙的情況下所寫。法院采信了陳先生的說法,判決王女士向陳先生支付房屋折價款90萬元,剩下的一套房產歸王女士所有。
由於近年來類似房產糾紛的增多,2010年11月最高法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對於此案中涉及的情況作出了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記者王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