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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十娘》劇目,故事來自於明代作家馮夢龍短篇小說集《警世通言》第三十二卷『杜十娘怒沈百寶箱』。以後民間地方戲曲廣泛以此故事改編,川劇、秦腔、河北梆子、評劇、越劇等等地方劇種都有此劇目。京劇原來也有傳統《杜十娘》劇本,1929年荀慧生得到京劇前輩孫菊仙贈送的傳統舊劇劇本,並根據《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沈百寶箱』進一步改編。1949年後,荀慧生又多次修改這個劇目,現在通行的京劇演出本是荀慧生於1961年編定的。
《杜十娘》劇情並不復雜。說的是明朝洪武時,臨安書生李乾先(即《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沈百寶箱』小說中的李甲)入都(今南京)春試,結識金陵名妓杜十娘。杜十娘久厭風塵,正擬尋覓佳偶從良,於是設法逃出妓院,與李乾先相偕返裡。途中,夜宿瓜州渡口,為富商孫富所見。孫富久慕杜十娘姿色,又因與李乾先舊識,乃密與商議,欲以白銀千兩買下杜十娘。李乾先利令智昏,欣然允之。翌晨迎娶,杜十娘出示所攜之百寶箱。李乾先悔之不及,孫富則手舞足蹈。杜十娘投箱於水,立船頭上痛斥孫、李二人,繼即投江自盡。
父母之命不可違
現在的《杜十娘》演出本,主人公李乾先一上場就向好友柳遇春表明,此次上京一為趕考,二來『只因家父年邁,無人侍奉,故爾叫弟懸托仁兄與小弟擇一佳偶,他老人家言道: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功名倒可從緩,親事卻要早辦,他還急於抱孫孫呢』。於是柳遇春介紹李乾先與杜十娘認識,兩人一見鍾情,定下終身之約。
而在這個劇目的底本《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沈百寶箱』裡,完全沒有這樣的類似於『自行找對象』的情節交代,只是說主人公李甲在京城『坐監』(出資買到國子監生頭銜,必須到國子監集中學習),因在官辦妓院教坊司結識了名妓杜十娘,迷戀杜十娘的美貌,大把花錢,包佔杜十娘一年多,『兩下情好愈密,朝歡暮樂,終日相守,如夫婦一般』。盡管杜十娘有意從良嫁給李甲,『奈公子懼怕老爺,不敢應承』。
這兩種情節的創設,很明顯是跨越了兩個不同的時代。現代演出本裡的李乾先自行上京尋覓佳偶,盡管打著一個『父命』的招牌,但顯然是近代社會男女婚姻自己做主風氣的反映。而《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沈百寶箱』裡的情節,更符合古代社會的婚姻法律及倫理。
歷代法律都規定,子女的主婚權力屬於父母家長。即使在當事人不在場、甚至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家長為他(她)定親依然有法律效力。明清法律明文規定:如果因為在外地做官、或者在外地經商做買賣,不知道家裡的尊長(包括其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姐)已為他定親,自行與人定親的,只要尚未正式成婚,就要『從尊長所定』,與尊長為其定親的女子結婚,自己定親的對象,『聽其別嫁』。有違反尊長意旨、不願放棄自己所定之親的,構成犯罪,按照法律,可以判處『杖八十』的刑罰,自定之親取消,按照尊長所定之親成婚。
為子孫定婚,由於涉及到家族利益,因此是家長權的重要體現,很少有家長會自動放棄。尤其是《杜十娘》故事裡的李乾先這樣的『都堂之子』(小說中李甲之父曾為一省行政首長的布政使)家庭。
李乾先娶妾還是娶妻
既然從古代的道德倫常、法律規定來看李乾先都不可能自行做主娶妻,那麼他和杜十娘究竟算是什麼關系?
現在演出本中,李乾先帶走杜十娘,柳遇春送別時說:『啊,十娘,你夫妻此去要夫唱婦隨,永偕和好。』在泊船的地方,李乾先向孫富介紹杜十娘已是他的妻子。杜十娘自己也以妻子自居,勸說李乾先:『公子不必懮慮,為妻替你籌劃就是。』
可是在馮夢龍小說原作『杜十娘怒沈百寶箱』裡,明確將杜十娘定位為李甲之妾。李甲在與孫富相談時,時時以『小妾』稱呼杜十娘,最後也是以轉讓『小妾』成交,李甲只是說『小妾千裡相從,義難頓絕,容歸與商之』。
今天的人往往以為古代的大老婆、小老婆都是一樣的老婆,實際上這是大錯特錯了。按照古代法律以及禮教的嚴格規定,大老婆是妻,小老婆是妾,兩者有天壤之別。妻子相對於妾以及所有的子女(無論是妻自己生育的、還是丈夫和妾或其他女子所生育的)而言,是和丈夫並列的家長。禮教裡所謂『妻者,齊也,與夫齊體』(《白虎通·嫁娶》)就是說的這個意思。而妾原來只是指買來的女奴,只不過是丈夫的一個生育後代的工具,是處在家長的權威之下。
因此馮夢龍原作『杜十娘怒沈百寶箱』裡將杜十娘定位為『妾』,就比較容易被當時的讀者接受,也為後來李甲將杜十娘轉賣孫富留下伏筆。
私奔能否成婚
現在演出本《杜十娘》裡,李乾先與杜十娘一見鍾情後,柳遇春到教坊司為杜十娘贖身,因為和老鴇談不攏贖身的價格,老鴇喚出杜十娘來詢問。杜十娘表面上回絕贖身嫁李乾先之事,當夜卻就帶了百寶箱私奔到李乾先住所,兩人在柳遇春掩護下徑直上船,前往李乾先家鄉。
而在小說『杜十娘怒沈百寶箱』裡,情節並沒有如此驚險。杜十娘被李甲包佔一年多,老鴇覺得杜十娘已成了賠錢貨色,情願只要三百兩銀子就允許杜十娘贖身,以十日為限。杜十娘暗中資助李甲,終於在期限到來之時交清贖身價銀,兩人得以離開京城回鄉。
從故事本身來看,私奔當然具有更大的戲劇性,更適合於戲劇演出的效果。但是從法律史的嚴格意義上來說,這樣的情節設計就很荒唐。像杜十娘這樣隸屬於官辦妓院『教坊司』的妓女,在當時法律上被定性為『樂戶』,必須承擔為朝廷提供色情服務的『特種差役』,擅自逃離,就構成犯罪。出逃一日就要處笞(竹板抽打)十下的刑罰,每五日加一等;如果是像杜十娘這樣逃往他鄉、私自嫁人,就要處杖一百,逮捕後發還原籍。李乾先作為包庇隱藏者,也要處以同樣的刑罰。
尤其是杜十娘是官辦妓院的妓女,李乾先帶她私奔,還有可能觸及『窩娼』罪。清代條例專門規定『凡無籍之徒及生、監,衙役、兵丁窩頓流娼、土妓引誘局騙』,即使是『偶然存留,為日無幾』,仍然要枷號三個月,杖一百;時間長的就要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的就要處杖一百、流三千裡。李乾先恰巧就是條例所舉的『監』(國子監學生),與孫富商量賣杜十娘,就可以認定為『引誘局騙』。而且『得受娼妓財物者』,要按照官吏『受財枉法』計贓從重論,那個百寶箱價值無數,足夠李乾先一個死罪。因此古代的作者是絕不會犯這樣的低級錯誤,來宣揚『挾妓私奔』的愛情的,即便不是『明媒正娶』,至少也要『贖身清白』。 (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