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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出臺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央行有關負責人28日就管理辦法指出,《試點管理辦法》旨在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這位負責人表示,隨著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深入開展,境內機構使用人民幣到境外直接投資的需求日益強烈。為滿足企業境外投資的實際需求,支持企業『走出去』,2010年人民銀行按照風險可控、穩步有序的原則,開展了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個案試點,受到了企業和銀行的普遍歡迎。
該負責人指出,根據《試點管理辦法》,企業可以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證書或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和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企業首次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資金匯出前,應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企業之後辦理的其他業務應在30天內向外匯局報送有關信息。對人民幣前期費用已經匯出6個月,但仍未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應將剩餘資金調回。
企業使用人民幣到境外進行直接投資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需要同時使用外匯資金的,企業和銀行應當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在辦理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時,銀行應當登入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業務審核,確保相關業務的合規性。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或向境外代理銀行融出人民幣資金,並在15天內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銀行應當向RCPMIS(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這位負責人說,銀行、企業違反《試點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可以依法進行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禁止銀行、境內機構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違反有關反洗錢、反恐融資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由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