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日下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太原市晉源區非法拆遷致人傷亡案17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高海東死刑;被告人武瑞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李彥忠無期徒刑。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包庇罪分別判處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兩年3個月、緩刑等徒刑。
判決被告人武瑞軍、高海東、李彥忠、張俊奇、逯仙鶴、張勝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武文元醫藥費、鑒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等費用共計31941.92元;被告人武瑞軍、高海東、李彥忠、張俊奇、逯仙鶴、張勝峰、楊世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武文元房屋損失費用36723.40元。因被害人孟福貴的近親屬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處理。
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於2011年1月5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包庇罪分別對武瑞軍、高海東、李彥忠等17名被告人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月24日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歷時3天。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30日凌晨零時許,武瑞軍為牟取經濟利益,召集李彥忠、喬國軍、常鵬、楊世文、趙永紅、侯曉東、高飛、劉曉瑞、張建文、鍾少敏和趙偉(在逃)等人在太原市小店區康寧街太原市柒星安保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會議室,預謀對太原市晉源區金勝鎮古寨村尚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孟福貴、武文元的房屋非法強行拆除。武瑞軍安排李彥忠帶一組人負責控制房屋中的人,喬國軍、趙永紅、侯曉東各帶一組人負責阻攔村民,還安排喬國軍負責指揮挖掘機拆除房屋。武瑞軍要求准備鎬把、磚頭,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對方的胳膊、腿。會後,楊世文做好車輛准備工作,並將常鵬事先購買的多根鎬把予以分發。李彥忠安排本組的高海東、張俊奇、逯仙鶴、張勝峰,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對方的胳膊、腿。
當天凌晨2時許,武瑞軍帶領高海東、李彥忠、張俊奇、逯仙鶴、張勝峰、喬國軍、常鵬、楊世文、趙永紅、侯曉東、高飛、劉曉瑞、張建文、鍾少敏和趙偉等人,攜帶磚頭、鎬把、伸縮梯,分乘依維柯客車3輛、獵豹越野車兩輛、現代越野車一輛,至太原市晉源區金勝鎮古寨村。喬國軍、常鵬、楊世文、趙永紅、侯曉東、高飛、劉曉瑞、張建文、鍾少敏和趙偉等人持鎬把、磚頭對現場進行封堵,並將聞訊趕來的村民趕走。
在確認孟福貴房屋中無人後,喬國軍指揮挖掘機將房屋部分房頂及牆壁拆除。在常鵬的幫助下,張勝峰在武文元家院牆上架設伸縮梯,高海東、李彥忠、張俊奇、逯仙鶴等人攜帶鎬把,先後通過伸縮梯進入武文元家中。高海東、張俊奇遇到從屋內走出的孟福貴、武文元,遂追趕二人至屋內,張俊奇從地上撿起磚頭砸孟福貴,高海東持鎬把猛擊武文元左手,又朝其身上亂打,致其倒地。高海東見張俊奇與孟福貴廝打在一起,又持鎬把朝孟福貴頭部猛擊兩下,致其倒地。之後,張俊奇將孟福貴隨身攜帶的手機盜走。張俊奇、逯仙鶴等人將孟福貴、武文元抬到院中後,李彥忠持鎬把猛擊孟福貴腿部,致其右腿脛骨骨折。
因無法打開武文元家院門,武瑞軍安排被告人喬國軍,又經喬國軍安排,由楊世文指揮挖掘機將武文元家的房屋後牆挖開大洞。高海東、張俊奇、逯仙鶴、張勝峰等人將孟福貴、武文元從洞中抬出院外,丟棄在路邊。之後,武瑞軍等人逃離現場。孟福貴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孟福貴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武文元左手3指骨折,已構成輕傷;孟福貴家財物損失為5萬餘元;武文元家財物損失為7萬餘元;孟福貴被盜的手機價值360元。破案後,孟福貴的手機被追回。
案發當天,武瑞軍、李根虎指使彌華包庇被告人武瑞軍。後李根虎、彌華向公安機關做假證明,對武瑞軍進行包庇。
法院認為,被告人武瑞軍、李彥忠、高海東、張俊奇、逯仙鶴、張勝峰6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該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瑞軍、高海東、李彥忠、張俊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逯仙鶴、張勝峰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武瑞軍召集被告人高海東、李彥忠、張俊奇、逯仙鶴、張勝峰、喬國軍、常鵬、楊世文、趙永紅、侯曉東、高飛、劉曉瑞、張建文、鍾少敏將尚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孟福貴、武文元的房屋非法強行拆除,造成經濟損失12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在該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瑞軍、高海東、李彥忠、張俊奇、逯仙鶴、張勝峰、喬國軍、常鵬、楊世文、趙永紅、侯曉東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高飛、劉曉瑞、張建文、鍾少敏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案發當天,被告人李根虎指使被告人彌華包庇被告人武瑞軍。後被告人李根虎、彌華向公安機關做假證明,對被告人武瑞軍進行包庇,其行為均已構成包庇罪。
武瑞軍等被告人利用柒星安保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從事保安業務,實施非法拆遷,藐視法律,破壞社會秩序,危害社會安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法院依法做出的判決,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體現了對民生的傾注,體現了對此類犯罪從重從快的懲處。